业主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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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坚持服务业主、节俭办事的宗旨,防止因权力集中缺失监督、滋生腐败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状况,制定舒服园业主会(以下简称业主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务收入范围

1依据Y市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活动规则》物业公司根据实收物业费1%的比例提取活动经费。

2《管理约规》或业主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财务开支范围 1、业主大会会议费用; 2、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

3、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修理费用; 4、其他经业主会同意的额外开支。 第三条 账目管理

业主会财务人员须做好现金收支日记账以及收支单据的填制、审核、财务公开的工作。支出票据必需注明发生事项、时间、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全部财务收支账目由会计或负责财务工作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保管登记,其他人员不得经手保管和干预财务账目管理工作。账目保管人更换,须经业主会多数委员签名认可监督下进行交接,由三方签字确认。 第四条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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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会在银行开设特地对公账户,由专人负责银行现金存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保管、私存业主会的资金。除业主会共同议定的款项外,业主会资金不得用于因私或挪作他用。更换出纳人员,要在业委会指定的委员的监督下进行交接,三方必需签字确认。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同意提取现金,必需提前两天通知出纳,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出纳对现金金额确认并登记,然后转交办理人或当事人。 第五条 审批权限及程序

1、正常开支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准,特别开支须经业主会研究批准。详细开支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申请.

2、在财务预算外的开支,2000元以下的须经业委会会议同意后方可开支;2000元以上的开支,由业委会会议研究并经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后,方向小区全体业主公示,在公示期间超过全体业主二分之一反对,将予以拒绝。反之,将以实施。

第六条 业主有权对业主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业主会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七条 业主会财务人员或业委会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终止其财务管理或业委会成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业主公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担当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八条财务人员的选聘和解聘,须经业委会研究同意。业主会会计应具备会计从业资格。选聘人选可以从业主中产生,也可以从其他自然人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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