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侵权问题探讨——以小说改编作品为例 摘要:近年来,很多影视公司对一些热门的网络小说进行改编,进而拍成影视作品。由于很多网络小说本身知名度较高且拥有强大的读者群,因而,当这些作品基于版权通过许可、转让而衍生出的再创作,会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很多影视公司在热衷于将网络小说改编为影视作品,使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出很多的著作权纠纷。本文通过对几部影视改编作品发生的著作权方面的法律纠纷进行总结分析,为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纠纷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小说;影视作品;改编;侵权纠纷 1 影视作品及改编权概述 1.1影视作品的概念及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引入影视作品这个名词,我国《著作权法》把影视作品定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设置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因此,影视作品是指拍摄完成后的影片,而非电视剧、电影剧本或脚本,是一种兼有演绎、合作性质的特殊作品。我国的影视作品主要包含电影类作品及电视剧等一些具体形式。 1.2改编权的概念及授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将改编权定性为作者所享有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改编权就是对原作品进行改变,通过再创作,使新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一种权利。改编是将作品由一种形式改编成另一种形式,但是要以不改变原著内容为基础。比如小说改编成剧本就是一种很常见的形式。改编权的行使不仅仅是简单的将原作品重复的行为,而是兼有作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改编后的作品不仅仅在表现形式上有所创新和改变,更表达了一种新的创作立意,且改编者对其改编后的作品享有法定的权利。改编权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通过许可授权给他人行使。由于改编权可以通过授权而由他人行使,进而造成了现实中较多的纠纷。 2 影视改编作品侵权纠纷类型 2.1因改编授权期届满产生的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的规定,改编权的授权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授权许可,第二是转让。两种授权方式使改编权的行使期限有很大的区别。 下面以《何以笙箫默》为例进行探讨。《何以笙箫默》是由顾漫创作的一部很热门的网络小说,之后被拍摄成为了电视剧,在各大电视台热播,取得了较高的收视率。随后,又被拍摄成为电影,乐视影业在2015年公布该电影上映。与此同时,这部小说的原作者顾漫发出了版权声明,称之前仅是授予了乐视影业3年的电影版权,此电影的版权已经在2014年9月10日到期。顾漫在跟乐视影业签订的版权合同到期后,又与光线影业签订了授予该小说电影改编和摄制权的合约,期限是3年,电影由顾漫亲自担任编剧。而乐视影业却有不同的见解:剧本的改编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该公司拥有剧本的著作权,且拿到了《摄制电影许可证》。仅是因为在拍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电影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拍摄完成和上映。而光线传媒因为顾漫的授权拥有原著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两家电影公司在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都不打算做出让步,于是造成了僵局。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改编、翻译、注释以及整理后的作品,它的著作权由改编人、翻译人、注释人及整理人享有。但是他们在行使这些权利是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在《何以笙箫默》这个案例中,乐视影业虽然通过原著作权人顾漫的授权许可取得了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但其3年的摄制权授权已经到期。因此,之后继续通过《摄制电影许可证》拍摄的行为是对顾漫著作权利的一种侵害。因此,通过此案例可以得出,在影视改编权授权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好能与著作权人协商获得独占使用权,这种方式能够更好的保障授权人的利益,有效的避免著作权纠纷。 2.2未经许可抄袭、改编产生的侵权 1992年,著名作家琼瑶创作完成了名为《梅花烙》的剧本,但此剧本并没有进行公开发表。在1993年,琼瑶又对此剧本进行改编,创作出《梅花烙》的小说,小说的情节基本和剧本一致。该小说于同年在台湾地区进行公开发行、在中国的大陆地区公开发表。2012年,影视编剧、制片人于正创作了剧本《宫锁连城》,在2014年首次发表,并根据此剧本拍摄了电视剧。同年,琼瑶像广电总局举报,称电视剧《宫锁连城》存在严重抄袭,多处情节和内容与《梅花烙》相似,并与2015年将于正起诉到法院。于正在没有获得琼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盗用《梅花烙》的故事情节,改编创作了《宫锁连城的》的剧本,与一些出品方,一起拍摄了电视连续剧,其中的一些核心故事情节和《梅花烙》都高度相似。同年12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于正创作的《宫锁连城》剧本严重侵犯了原著作者对《梅花烙》剧本和小说享有的改编权以及摄制权。各被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决。 此次影视作品抄袭案件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于正在未经琼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梅花烙》进行改编,创作出剧本《宫锁连城》,且核心情节与故事脉络基本上与《梅花烙》相同,可以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之后,于正又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剧本拍摄了电视剧《宫锁连城》,构成对琼瑶摄制权的侵犯。 实践中,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著作权纠纷,在改编作品时首先应该在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转让情况下进行,尊重原作品作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 3 如何避免因改编而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3.1 获取改编作品的权利 很多类似的案例告诉我们,在改编别人的作品之前,务必要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很容易构成著作权侵权。要想获得改编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如果现存的作品并不是由其他得作品进行再次创作的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影视公司或其他主体只需要获得该作者或者该作品权利人的许可。 (2)如果现存的作品是经过了再创作的新作品,那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影视公司在使用这些作品的时候,就需要获得原作品的权利人和演绎作品的权利人双重许可。 3.2完善影视改编授权合同 法律对于改编的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约定。在许可合同中对改编作品的使用方式要清晰约定,避免因权利归属不明而造成侵权纠纷。 (1)版权归属及署名:影视公司等改编主体完全、永久地拥有基于原作品改编而成的新剧本及拍摄而成的影视剧的全部版权及其衍生权利,并取得基于上述版权权利所获全部收益,与原作品权利人无关,但是必须保障原著作权人的署名。我国著作权法中有明确规定,署名权是一种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利,不得进行转让并且得到永久的保护。 (2)授权期限:授权期限为改编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又一个关键问题。实践中,应当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期限,而且必须法律上能界定或者行业内有普遍理解的。否则,很容易因双方对授权终止的时间节点理解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3)改编范围: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协商,在保证双方基本利益的基础上,尽力将改编的形式范围包含广一点,避免后期因改编范围的争议产生诉讼的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光夏,刘远山,赵文萍.小说改编的影视作品著作权问题探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08). [2]Yang Guangxia,Liu Yuanshan,Zhao Wenping.Research on the Copyright of Film and TV Works Adapted from Novels[J].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2016(08). [3]胡晶.影视剧作品改编权侵权判定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6.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2e79aba0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