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法社会学中的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 姓名:刘芳 学号:2013410874 班级:2013410874 大家下午好!我是法学2班的刘芳,那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法社会学中的法律概念的比较分析。那首先我们通过学习教材的第一章《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明确了什么是法律社会学(属于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属于法学)这两个概念,同时也了解了在法学和社会学这两个不同的社会学领域中,从原来的有各自的研究视角到逐渐的相互借鉴和学习的趋势。那在熟悉了这两个概念之后,教材就开始向我们介绍法社会学家所使用的多元的法律概念,丰富和充实了法社会学这一个框架。 在这个阶段我们学习:1、国家制定的法律2、野蛮社会(原始社会)的习惯3、非政府社会团体规则4、行动中的法 在看完第二个和第三个这两个概念后,我忽然有一个疑问,那就是第二个法律概念为什么不能合并到第三个概念中呢?如果不能合并到其中的话,那它们又有什么联系或者区别呢?带着这两个疑问,继续阅读之后的内容。 在第二个部分是国家的法与非国家的法的框架:法人类学 在这个部分中我们学习到马林诺夫斯基的“社会所固有的相互性和公开性”—成员间相互给与和取得的实践和对规则的普遍认同来维系。然后是霍贝尔的“暴力的授权行使”,在他定义中认为只有暴力的授权行使才是法的特征。接着是鲍哈纳的“法是习惯的再制度化”,他对于法的定义是:“法是专门处理法律问题的社会机构再创造的习惯。” 最后是格里费斯的对人类学家法的概念的整合。(社会控制的分工与法的概念) 那接下来就是第二个类型: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的框架—法律多元主义 首先介绍的是韦伯的“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法,其认为:法是得到(身体的或心理的)强制力的可能性所保证的,目的在于使人们服从或对违法加以报复的,由为此目的而产生的特殊的工作人员的执行的秩序。 在其之后是:马考利的“私人政府”的法(概括阐述),发展到最后是图博纳的“没有国家的全球法。 啰里啰嗦的介绍了这些,(哈),下面就是最后一个了 :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框架:法社会学的二分法 在这个部分中,教材中又把它细化为三个小部分: 1.现实主义法学:法官实际怎么作出的判决。(简要概述) 2.布莱克: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布莱克所说的法并不是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国家颁布 的、刊载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规则,而是在现实生活中能衡量其大小、多少、轻重的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即“行动中的法” 3.马考利:法律、自由裁量和交易(加即使是一个从前从来没有执行的法,也可能是一 个潜在的法,在条件变化时,它可能变成一个现实的法得到执行。—书本、现实 在几乎将书本的内容都复述一遍后,那到底我之前的疑问是否成立呢?亦或是又有了其他的发现呢。让我们来回顾“国家的法和非国家的法的框架”中的相关论述可以发现,从人类发展历史中的各个阶段中,对于“法”进行了不同的定义,所以我们可以用一个纵向的思维模式来解释这个阶段,即历史的思维模式。同样的在政府的法与非政府的法中,我们可以采用横向的思维模式来解释,即多元的思维模式。那现在再来回答我之前的问题,即第二个概念不能合并到第三个概念中。原因是在这两个概念中各自都代表了不同的思维模式也研究的方法,通过这两个不同的角度,我们可以有个比价清楚明确的框架。那么现在又有了一个疑问就是第三个概念即书本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框架又与前两者有什么联系呢?在这个概念中有极具冲击力的现实主义法学以致发展最后近乎极端的“早餐心情”,也有似无所不包的“社会控制”。其所表现出的是美国这个国家独特的司法文化和制度。在判例法的国家中,法官成为了另一个立法者。所以基于这个特点,我们对于这书本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的论述也就不感到意外了。那么这个概念其的思维模式又是什么呢?在我的认为中这是一种动静分析的方法。 在阐述了这三个模式的可思考的角度之后,最后来做一个小小的总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发展的方向呢?我认为是:在整个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从最初的氏族到奴隶再到封建和近现代社会法中的,最根本的就是人类的生产力不断的升级和进步,原来简单的社会关系变得复杂,同时人类的智力水平也在不断的调高,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有在不断的丰富,也至于繁杂,需要专业的人来研习。 那这就是我的报告,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8ddce8915f804d2a16c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