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2011.02.21 • 【文 号】国税函[2011]100号 • 【施行日期】2011.02.2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1]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实行公开招标,2012年底前印制采购招标工作已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保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验收等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上海、浙江、宁波、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海南、云南、广西、贵州; 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东、青岛、陕西、新疆、宁夏、甘肃、青海; 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河南、湖南、湖北、西藏、四川、重庆。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的防伪措施分为: 一线防伪措施: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微缩文字防伪; 二线防伪措施:数字解锁版纹防伪、二维码数据防伪、自用暗记防伪; 三线防伪措施:DNA微量元素油墨防伪。 其中一线防伪措施属于大众防伪措施(详见附件),可对外公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防伪鉴别方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继续强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与印制厂商确定运输和交货地点后,要加强验收入库环节的检查,严格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质量和安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跟踪,重点了解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线防伪措施(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8faac473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