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反返问题的通知 佚 名 【期刊名称】《税收与企业》 【年(卷),期】1999(000)001 【摘 要】财税字[1998]81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本通知附件所列190家铸、银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增值税先按规定征收,后按实际缴纳税额的35%返还的办法。具体返还手续,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三、本 【总页数】1页(P54-5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F810.4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J], ; 4.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6]16号1996年2月16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66eb948a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