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固定电话费发票抬头非公司名称能否入帐 报销固定电话费发票抬头非公司名称能否入帐 我们公司的固定电话费和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发票的单位名称都是个人,而非公司名称?能否入帐?另外,我公司固定资产没有汽车,有时候用其他单位的,给人家加的油是否能入帐? 一、就会计核算而言,会计处理遵循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以个人名称注册的电话确实属于用于公司业务(公务),可以在本单位入账,而且可以通过管理费用-电话费明细科目列支。如果这些以个人名义注册的电话并非用于公务,即使采用发票报销的形式也应该理解为是企业向职工发放了通讯费补贴,实质上是以通讯补贴的名义发放工资,此时应当将该补贴作为工资核算。 二、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就企业所得税处理来说,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非常注重发票这个形式问题,国税发[2008]80号文件明确强调,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因此在所得税处理上,上述通讯费都应该按照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管理。 公务租用其他单位的车辆,应该签订租赁或者使用合同,车辆加的油时最好将油料费发票开给你公司。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相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允许税前扣除通讯费用的职工是指其工作业务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职工,其通讯费用是办公业务必需的; 2、职工税前扣除的通讯费用不超过每人每月200元,且有真实的通讯费用发票;对职工的通讯费用凡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b5c2d8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c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