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交通银行郴州、衡阳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0.07.01 • 【文 号】银监复[2010]297号 • 【施行日期】2010.07.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交通银行郴州、衡阳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10]297号) 交通银行: 你行《关于设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的请示》(交银〔2010〕41号)、《关于设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的请示》(交银〔2010〕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行和衡阳分行,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管理。 二、你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郴州、衡阳分行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为6个月。如未能按期筹建,你行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提交延期申请。郴州、衡阳分行筹建期间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的监督和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三、筹建工作结束后,你行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提出郴州、衡阳分行的开业申请,并由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二○一○年七月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2880492d2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c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