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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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出租房屋应办的手续及程序: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嫖娼、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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