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如何加强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和对策 摘要:当前城区出租屋在治安管理上存在比较多的问题,给违法犯罪人员留下了可以利用的条件,严重影响了城区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研究出租屋在治安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找到解决城区出租屋治安问题的有效办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城区治安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出租屋;治安管理;法律问题;对策 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地涌向城市,东西南北城市之间也不断地进行着广泛的人员交流。我国每年流动人口的数量已经超过亿人,其中城区(包括乡镇以上的城镇和城市 )暂住人口也相应的急剧增加,这对解决经济增长中的劳动力需求矛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给维护社会稳定、城区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1城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1出租屋综合治理不落实:暂住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国土规划、税务、工商、计生、劳动社保等多个部门,而这些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行使管理权限,部门与部门之问缺乏协调,管房的不管人,管人的不管房,客观上造成管理脱节,难以形成合力。虽然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负有主要责任,但也需要其他各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才能使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完全到位,措施得以落实。另外,出租屋的管理不仅仅是治安管理,所以,把出租屋的管理推给公安机关一家来做是完全没有道理的。但又有很多人认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涉及面广,法难责众,彼此相互推诿;整顿和规范出租屋及流动人口管理会涉及群众利益,吃力不讨好。出租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能完全实现,导致出租屋在管理上存在大量漏洞和隐患在所难免。 1.2 对出租屋的治安管理重视程度不够:无论是政府或者是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管理都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基层公安机关把更多的警力和精力,主要用于压低发案、维护稳定、社区巡逻、防盗防火、吸毒人员的收治以及110接处警等工作上,这些都有硬指标,而没有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列入经常性的重点工作,导致工作紧一阵,松一阵。加上基层公安机关任务繁重,且责、权、利不平等,长期超负荷运转,民警身心疲惫,抱怨、厌战,而出租屋的管理恰恰又是一项经常性的、很繁杂的工作;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又没有与年度的工作考核单独直接挂钩,民警对出租屋的管理当然就没有多少热情,工作自然缺乏主动性、计划性和创造性,管理责任不落实。目前,基层公安机关对出租屋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居(村)委会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来协助管理,由于受经费、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居(村)委会对出租屋的管理基本停留在日常的登记、发证阶段,加之协管员在管理能力上有限,又不具有权威性,管不好、管不住、对出租屋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1.3 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不畅:公安机关往往偏重于对出租屋租住时间较长的人员管理,而忽视管理难度大,暂住时间短的人员管理,重视静态管理,轻视动态管理。因此,出租屋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严重不全、信息不能及时更新,已录信息与出租屋的人员情况不一致,往往时过境迁,数据库内死信息、错信息大量存在。如果根据数据库提供的信息,发往外地的暂住人员调查函回函率极低,大多数都杳无音讯,贻误战机。同时,还存在已登记的出租屋人员情况项目不全、登记模糊、资料不实等等。 2加强城区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出租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出租屋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民政、城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充分依靠社区居(村)委会,辅警、治保会、保安和辖区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屋进行治安管理,堵塞各种漏洞,加强治安防范,特别是要加强出租屋业主的教育和监督,要利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辖区群众广泛地宣传有关出租屋的法律法规,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让每个业主和承租人都明白自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尽的义务,自觉依法办事,提高暂住人口的登记办证率和自觉履行出租屋在出租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手续。 2.2 重视出租屋治安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政府各个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出租屋的管理工作,基层公安机关和民警要充分认识到出租屋管理与治安管理之问存在着的密切关系,要把出租屋管理工作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核范畴,并与民警的工作绩效挂钩,对在出租屋治安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责任区民警要追究责任,使基层民警都把出租屋的治安管理放在重要位置,并当作日常性工作来抓。 2.3 加强出租屋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由于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增多,房屋中介机构也日益增多。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既是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暂住人 口管理的重要内容,基层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建立房屋中介机构要经工商、房产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方可挂牌营业。公安机关要对房屋中介机构逐一建档登记,掌握其经营范围和方式。责任区民警要经常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买卖租赁房屋不报或者为违法犯罪提供场所、包庇犯罪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出租屋管理中存在和带来的法律问题 3.1 暂住证管理上的权利义务一致性问题:出现暂住证要取消的声音并不完全是暂住证本身的问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权利义务一致性也是原因之一。暂住证和户口的功能不仅仅是在管理上需要进行个人身份登记,也与居住、就业、保险、教育等相关权利联系在一起。流动人员过多带来管理上的困难问题不容置疑,暂住证刚开始收取一定 的费用无可厚非,按照当初的制度设计,不仅要交纳费用,很多权利也可由暂住证派生而来,最基本的就是居住权。但“重收费,轻管理,重利益,轻服务”的事实导致费用照收,但管理与服务却跟不上。 3.2 缺乏执法权利:职能部门又以委托推卸管理责任。在权利来源上,出租屋管理部门是受职能部门委托开展税收、租赁备案等业务,只有知情权、告知权,没有执法权,而职能部门执法力度乏力、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日常管理工作。街道办和镇政府成立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执行各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实行统一管理,这是好事,有利于方便外来流动人员,但各职能部门一纸委托了事,推卸管理职责。 3.3 出租屋内违法行为较为严重:隐患较大由于出租屋内居住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良莠不清,民警介入出租屋的管理过少,使得出租屋内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并且存在一些新的隐患。其中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二是出租屋主的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用来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出租条件;另一方面是存在 出租屋主偷税漏税甚至抗税现象。三是其他违法现象如黄赌毒、传销、法轮功、六合彩等存在。 4出租屋管理中存在和带来的法律问题策略 4.1 完善“政府牵头、各家参与、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重新确立出租屋外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361e3bd14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a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