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探讨 作者:赵林 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7期 摘要:本文先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进行分析,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对比,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再分配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从外部治税环境、税制征收模式和征管制度提出政策建议,希望有助于改变当前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再分配的现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 一、居民收入分配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人们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此同时,居民收入差距在不断增大。从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来看,1981 年全国基尼系数为0.288,到2016 年,基尼系数增长到0.465,虽然较前几年有所下降,但总体形势不容乐观。这表明,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基尼系数警戒线。从城乡居民收入来看,1981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91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 元,到2016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到33616 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363 元。虽然城乡居民在三十多年间都有较大的增长,但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从区域居民收入来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的主要集中在西部地区。从行业之间对比来看,人均收入较高的行业主要是金融、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等高端行业,人均收入最低的是农业、渔业、牧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固化现象严重。从居民收入内部构成上看,高收入居民收入来源主要集中在经营性质和财产性收入,而低收入居民收入主要来源是工资薪金。 二、个人所得税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分析 调查表明,多种原因造成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而税收作为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手段,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笔者简要分析以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调节的效果。 ( 一) 根据税前、税后基尼系数来分析 从总体效果来看,用税前、税后基尼系数来衡量变化情况。由MT 计算公式:MT=GX-GY,其中,MT 是用来衡量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常用指标,GX、GY 分别表示税前、税后基尼系数。从1985-2016 年,我国居民MT 指数均值非常小,仅为0.0003,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再分配整体调节作用为正,但调节力度微乎其微。从数据来看,在1993 年之前,MT 指数小于0,也就是说,这段时期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出现了逆向调节。自1994 年税制改革以来,MT 指数均为正值,表明税制改革对居民收入差距有一定的改善效果。 ( 二) 从区域、行业因素来分析 从区域、行业因素影响来看,对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居民再收入效应建模,得出公式如下: 尼系数小于农村,造成城镇化率变高,因此居民收入整体差距缩小;另一方面,城镇居民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个人所得税缴纳率较高,更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的正向调节。自2003 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逐步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不断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再收入分配有着积极意义。 ( 三) 从居民收入来源结构变化与税收来源构成分析 居民收入来源内部结构变化与税收来源构成变化不成比例,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是根据不同类别有不同的征收标准。由相关数据得知,21 世纪以来,我国大部分居民工资收入在总收入所占比例不断下滑,财产性收入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由于我国政府对财产性收入监管力度小,统计时存在很多遗漏、隐藏等情况,因此财产性收入占的比重比实际统计的要高。随着国务院2008 年免征存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和2013 年减少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加快,更增大了居民收入来源内部结构变化和税收来源构成变化的不对称性。 三、增强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调节效应的政策建议 ( 一) 理顺个人所得税外部治税环境 从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秩序来看,还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政府监管部门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的竞争氛围,遵循各类市场主体之间平等有序的基本原则,消除花式多样的隐性壁垒。在行政管理体制上,通过逐步适当简政放权行为,减少当权者利用寻租方式非法获利的机会;在收入群体分配上,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分配的重点,通过一系列监管手段,加大对垄断行业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垄断造成的收入差距;在基础建设上,立足公平合理的原则,财政支出向教育、社会保障、福利、民生等领域倾斜,逐步改善现有的财政制度分配效应;在居民纳税意识方面,政府既对纳税人依法征税,也应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形成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对比。 ( 二) 优化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 对居民所得税征收模式进行改革,采用不同的税制模式,对工薪这类频繁性且容易监管的收入采取综合征收模式,而对于难以监管类的收入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如歌手、演员、导演、体育明星、作家等高收入群体。两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的结合一方面避免了分类征收模式出现的不足,体现根据能力负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符合当前我国税务征管水平。拓宽征税范围,将遗产收入、福利性收入、赠与收入、资本获利等多种多样的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借鉴西方国家税制征收原则,即凡是可以增加纳税能力的所得均纳入征税范围。在征税扣除项目和标准方面,根据不同家庭赡养人口比例、车房贷款支出等情况,同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现状,适当放权,允许不同地区自行制定费用扣除标准。 ( 三) 完善居民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当前我国居民个人所得税整体征管水平较低,申报、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应建立双向申报体系,使得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缴税方便快捷,同时加强代扣缴人的职责,加大不履行代扣缴责任人的处罚力度。跟上信息化发展的步伐,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高科技,通过有效的手段对涉税信息进行监管、控制,流程再造等,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还能有效减少偷税避税行为。同时大力推进银行卡、支付宝、网银、支票等非现金缴纳制度,对居民收支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此外,税务稽查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学习西方先进管理经验,加大偷税避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居民心存侥幸的心理。 四、结语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仍处于不完善阶段,存在的问题还有很多。如外部治税环境、税收征管模式、相关的税收征管制度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考虑到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转变存在一定的困难,社会上对工薪所得税关注程度较高,因此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和收入再分配效应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通常情况下,工薪所得费用扣除的提高在降低平均有效税率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但是由此引起的MT 指数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全国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再分配效应对不同地区的调节作用不尽相同。比如,在收入差距较小的东部沿海地区,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果较为明显,而在收入差距较大的省份,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并不明显。由此可以得出,个人所得税改革应根据所在地域的经济和收入情况实施有差异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避免统一制度下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调节的不均衡性。因此,政府应给予地方税务局一定的自主权,使个人所得税居民收入再分配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fb0a9df1b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