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资料是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为了进一步促进事务所日常工作的顺利进行,使档案资料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所决定对档案资料管理实行“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人分级、分类负责”的管理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事档案管理 1.全所人事档案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辅助人员五大类,分类归档管理; 2.个人人事档案中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及执业证书、学习及培训情况证明、个人基本联系方式等主要资料的复印件; 3.人事档案的转入、转出手续要完备;对于新转入的人事档案,管理人员一定要按目录核查无误后才可签收;管理人员签收后应立即将资料整理规范,按类归档; 4.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整理相关档案,随时查漏补缺,更新档案内容,保证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往来文件档案的管理 1.对于日常往来的行政管理工作文件、各级管理机关及事务所合伙人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管理人员均应编号登记,送负责人批阅;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于次日前送达有关人员及时办理;如属急件,管理人员应当日送达,并应履行好签收手续; 凡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及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函件,均由行政部门用事务所统一专用信笺纸书写钢笔或用电脑打印,并经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才可签发,原稿按规定归档保存、备查; 2.一般往来文件负责人批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紧急文件不得超过一天,有关领导批阅时应签署全名;行政主管按此规定催办; 3.对需存档文件的批阅、批改、签字等均要使用钢笔、毛笔、档案圆珠笔,不得使用红笔、普通圆珠笔或铅笔; 4.对往来文件及重要资料的整理工作应按年份、日期分类归档、装订成册,分永久、长期、定期三类保管,同时编写档案目录; 5.涉及事务所机密的文件均需专门人员专门管理,不得有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三、查阅档案的手续 1.凡本所人员查阅、摘录档案资料,须填写“档案查阅、摘录登记表”,经负责人或行政主管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摘录;非本所人员不得查阅、摘录; 查阅、摘录档案资料一般应在档案室内,特殊情况下应在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查阅、摘录; 2.档案资料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须由借档人填写“档案外借登记表”经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借出;对借出的档案资料按实际情况规定借阅期限,但借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如三十日内仍未阅读完毕,应重新履行借阅手续;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催收出借的档案资料;收回档案时管理人员应详细检查并在“档案外借登记表”上注明收回的日期,并将“档案外借登记表”统一装订保存; 借阅人不得在借阅的资料上涂改、划圈、折叠、拆散、污损,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0b16e40bd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b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