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河小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会计档案是指财务计划、单位预算、经济合同,以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我校及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所以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 三、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四、 会计档案可先由财会室自行保管,以便随时查阅,保管时间一般一至三年,期满后,编造清册上缴学校档案室保管。会计档案要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要求办理移交手续,并出单位负责人监交。 五、 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学校各单位提供查阅咨询服务。外单位查阅财务室的会计档案时须经财务领导批准,由计划管理人员负责查阅。调阅查帐时,档案原件一般不予借出,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时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按期归还。需保密的原始材料,按规定不得泄密。财务室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原始核算材料,查后须将资料放回原处。 六、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保管期限为十五年,总帐十五年,明细帐及登记簿十五年,月、季报表保管五年,年终决算报表永久性保管。 七、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校档案室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室及有关领导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校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室保管至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八、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室、财务室及有关单位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应认真进行清点和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校领导。 团河小学总务处 2008年3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86da59a4693daef5ff73d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