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财税[2014]3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财税〔2014〕32号)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6日 1 / 2 黑龙江省煤炭资源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6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令第6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的单位和个人,为煤炭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实施细则》 第五条 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13b3bb2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b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