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黑价联[2013]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3.01.06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部分失效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价联〔2013〕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费〔1997〕284 1 / 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13年1月6日 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基层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委托,为委托办理法律事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有偿服务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bcef199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f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