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客住宿安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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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



为确保旅馆及宾客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旅馆治安管理办法》特制定本须知。

一、 在馆住宿,必须出示证明本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司机驾驶证、军人通行证和回乡证,按规定登记住宿。无上述证件者应到制定旅馆投宿。

二、 住宿宾客要自觉遵守旅馆规章制度。进旅馆和住宿区应主动出示住宿证;会客人员必须登记;宾客不得私自留宿访客;宾客之间不得转让、调整床位;非眷属关系的男女不得同住一室。

三、 宾客携带的箱、包及贵重物品和八十元以上的现金等须主动存到旅馆寄存处(室),旅馆负责免费保管。

四、 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在住室内随意增设各种电器设备。

五、 严禁将枪支、弹药带入旅馆内,携带者主动存放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 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走私贩私、聚众赌博、喧哗殴斗、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七、 严禁在电梯间和楼道吸烟;严禁躺在床上吸烟和随意乱扔烟头、火柴。 八、 海浴要到公共浴场、穿深色裤衩游泳,不准超越防鲨安全网,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患者不得海浴,以防淹溺事故发生。

九、 保持避暑区的安静和旅馆内的秩序,不得有妨碍他人的音响。

十、 因违反本须知造成各种损失的,由肇事者负责承担,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 本须知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授权旅馆业安全保卫部门督促、检查落实。

附:住宿收费时间的规定:

1. 宾客住店,从办理登记手续时间起 ,在一小时内因故退房,不收费,超过一小时收全费。

2. 宾客在当日早五点以前进店到次日中午十二点前走,收一日宿费。超过十二点至下午四点加收全费,当日早五点后进店到次日中午十二点前走,收一日宿费。超过十二点至下午四点加收全费,当日早五点后进店,到当日下午五点以后以后收一日宿费。



秦皇岛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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