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合政办[2015]32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10 【实施日期】2015.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合肥市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1 / 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5〕15号)、《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结转结余资金。 第三条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43dee18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e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