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业 资 料 不 提 供 试 读 是否分步交易实现企业重组(合并)说明 江西省南昌县国家税务局: 一、企业重组情况说明: 本公司2016年9月19日召开了股东会,其会议研究决定:1.同意本公司被江西B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日为2016年10月18日。2.本公司被江西B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的法定程序履行完毕后,则同意本公司解散。 二、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交易的说明: B公司在2010年10月09日进行过股权变更,股东由江西A公司有限公司和甘茂云变更为范发林、甘茂云、杨红卫、龚正、周文华、刘琼。 三、是否构成分步交易的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一条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50d7260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