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以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为保持权益的连续性,对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股权支付金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9号文所称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59号文所称的股权支付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本企业自身的股权,而另一种则是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这里“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指的是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本企业股份的企业的股权,也就是其控股母公司的股权。对于以本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企业重组行为大家应该能够理解。但是,对于在企业重组中,重组方用其控股母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进行企业重组应该如何处理大家往往感觉有些困惑。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和大家分析一下,对于在企业重组中,涉及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企业重组应该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我们分析了59号文所列举的企业重组中各种形式,其中可能会涉及到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的企业重组主要包含以下三种形式:企业合并、股权收购以及资产收购。这里,我们假设59号文第五条所列的五个前提条件都能满足,我们分别就这三种形式的企业重组来分析一下以其控股企业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如何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合并对于企业合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59号文规定: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a9b0b82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e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