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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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药管理制度

一、 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方可给药

(一) 镇静药物的给药资质参照《诊疗过程中的中深度镇静管理 度》执行。

(二) 化疗药品的给药资质参照《化疗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三) 因专科治疗、辅助检查需进行的特殊给药(如封闭注射、 造影剂、放射性药物给药等)由相应科室的专业人员执行。

二、 有的给药需在有医嘱的情况下方可执行,紧急情况参照《医 制度》中的口头医嘱流程执行。

三、 药流程 (一) 给药前

1. 应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根据处方或医嘱核对患者身份、药品名 称、给药时间和次数、给药的剂量、给药浓度、给药途径、给药速度 等;

2. 对于有皮试要求的,应评估患者过敏史,,并参照《药物过敏 试验管理制度》执行,明确皮试阴性或续注的情况方可给药;

3. 高浓度电解质、静脉泵人用胰岛素、静脉泵入用肝素、化疗药 物、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执行独立双核对。

(二) 给药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并注意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患者病历中及时记录给药情况。

(三)给药结束,对于残余药品参照《残余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四、 于自理药物按照《住院患者自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五、 药中、给药后应注意监测,参照《临床用药监测管理制度》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用药差错和临界差错管理制度》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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