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站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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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站实习报告

转眼间又到期末,大三上学期,对于个人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今天,当把9专业课全部考完的时候,松了一口气,度过这“煎熬”的半个学年了。回首过去的这半年,时光匆匆,而我一直在朝自己努力的方向缓缓的爬行着。大二的时候受到一位老师的影响,对国际贸易异常感兴趣,于是毅然选择了修读经济学院的双学位。当仅仅只是看着自己课程表时,似乎并不觉得有何艰巨。但真正坚持上课、做作业,一路走来,的确感触颇多,当然收获也不少。期间,选修了这门《法律服务实践》,更是从中所获良多。做为一门专业实践课程,它让我初窥法律在实践中所呈现的面貌。特别是当刘飙老师把一个个弱势群体所周遭的法律问题带给我们的时候,当老师让我们分析具体现实的案例以及当我们要解决所负责跟进的小组案例时,我看到了一个个有血有肉的法律故事,深深地体会到法律的实在性、社会存在意义。从前只是在法学教材上看到一个个抽象化后的案例,所学之程序法也为各个抽象化概念构造而成,真实的案例之接触少之又少,对于法学的体验仅仅停留在一种文字化、空洞化的理解。通过这个学期本门课程的修读,把从前之法学知识得以有机会转化为法律实践,并且帮助弱者、服务社会。我感到是本次选修的最大收获。 二、周五的专业辅导

周五的专业辅导课程就是刘飙老师为我们在展开法律课堂教学前所专门展开的,时间持续了半个学期有余。由刘飙老师每周五晚从7点钟已经开始展开辅导,一直持续至晚上940分后左右。为我们系统的讲授在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细则,以及各类常用案件类型的通常处理方式,许多不大的细节如今我还记忆犹新。而在这个辅导课程中,刘飙老师不仅仅传授了他的实务经验,而且,老师还教授了许多法律从业人员规则,以及做人原则。最为印象深刻的就是老师的一句“口头禅”——法律无小事。老师在讲课期间时常告诫我们,对于当事人而言,法律无小事。当事人正是因为存有了权益(权利)救济的须要才可以无视法律,拎起至法律做为武器。而当我们在展开法律援助的时候,切勿以当事人之利益为先,必须认真负责地看待。

比较深刻的一个案例是老师所接受的一个标的额比较大的案例,案例中涉及到对于国有银行的ccc级债务的处理引起我的兴趣。案情中涉及到中国银行业在改制期间一些垃圾级债务的处理方。之前我只是在金融学课程中学习到相关程序的内容,对于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ccc级债务的处理最终流向不是很理解,通过老师的案子,大概明白了其处理的最后程序,颇有收益。

另外,老师在讲授一个公司股票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印象也十分深刻。大概案情就是一家软件科技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以自己的名义于当事人签定了原始股的买卖合同,允诺该公司可以前往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如果上市不顺利,则由公司对其股份展开增发。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判定其签订合同违背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话,则将引致合约莱桑代利县的违宪。(其实,在这个案件中,实际的情况也有可能牵涉欺诈,但是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之。)为了防止这种判定,我们存有必要从另外一个角度瞄准,就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于是,老师使我们想要方法,我已经开始从期限等角度考量,当然就是恰恰相反的。后来,


在老师的协助下,我才找出《合同法》九四条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职责债务或者存有其他偿付犯罪行为以致无法同时实现合约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以后,当事人存有权利追责对偿付者的违约责任,建议其退还股款价金。

从这个案例中,我学到有时候法条的灵活运用会对当事人产生更强的权利保护。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虽然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仍然不是必然的会导致合同自始的绝对无效。而且,从这个案例当中,我也看到了合同目的的强大适用性。不过,其合同目的的证明应该也是一件不易之事。法律的适用,某种程度上由人的主观意识所决定,一名好的律师能够在疑难情形曲径通幽,达到凡人所达不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这需要不断的模范、学习,最终有所超越。 二、法律援助教学实验

在接受完老师系统常见法律问题培训后,我们正式接受实践的考验——前往南山图书馆“星期日法律咨询日”服务中心,为公众提供普通的法律咨询服务。这是我期待已久的,作为一个学习法律的大学生而言,最值得骄傲的,便是能把自己所学知识学以致用,帮助弱势群体,服务社会,证明自己的价值。

周日早上,我和恬恬师姐早早的约不好没用至南山图书馆。由于南山图书馆正在再次翻新,所以,我们就可以在一个比较轻便的临时工作室中提供更多服务,也由此,前来展开法律咨询的人数并不多。在我和恬恬师姐服务期间,共计4十一位女士及1十一位男士前来咨询法律问题。牵涉的纠纷分别为:一起再婚纠纷、一起债务纠纷、合伙型企业合伙人温先生与温先生关于商业秘密的问题、一则劳动仲裁程序的咨询。债务纠纷中牵涉至的问题存有关于录音证据若想沦为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再婚纠纷则就是关于如何分配婚后财产的问题。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及关于商业秘密纠纷的具体内容则就是由律所委派的律师邱律师答疑的。

关于劳动仲裁程序咨询的当事人,比较神秘,不委托律师进行劳动仲裁,而由自己进行,每次有程序问题就过来这边咨询,但是在咨询期间也不肯告诉人其单位、工作,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其实仅仅是因为计算的上的一些问题,但是据当事人所言,是要给单位一些麻烦事。据周哥(图书馆负责法律咨询项目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当事人在心理上有些偏执,已经来过许多次但却不肯暴露身份。由于这两年来修读了一些经济学课程,经济学思维告诉我,对于她的行为从经济学而言是不经济的,但是根据正态分布曲线,这样的人的存在又是合理且有益的。在法律实训期间,与邱律师的交流,也使我获益良多。 三、小组案件

我们小组所接手的是一起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到了财产纠纷的问题。

案件当事人为李美香与罗其东为夫妇,罗湖莲塘人士。于1988年成婚,生有一儿一女。罗东其的父母于1998年和李美香商量筹款建房,并且明确提出给一栋楼给李美香用做租赁和收租金。罗东其夫妇分别从四个人那里买来2万,5万,1.5万,7万(利息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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