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89]教初字002号 【失效依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语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1989.02.03 【实施日期】1989.02.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特殊教育补助费使用办法 ([89]教初字002号 1989年2月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为扶持各地发展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事业,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1992年)》,从1989年起,设立特殊教育补助费。按照专款专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现制订具体使用办法如下: 一、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 特殊教育补助费主要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 1 / 2 1.财政部专项拨款; 2.国家教委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拨给的有关专项补助费中划拨的基建投资和经费; 3.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募捐资金; 4.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的资金。 以上资金由国家教委、民政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的协调小组统筹考虑,提出分配方案,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后,分别不同资金来源并根据预算内事业费和基建投资的划分规定,由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6ac14f0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6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