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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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很多打官司的人来说,民事诉讼法是一部非常繁杂,人头疼的法律。那么,同样的,估计大多数人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时间也是一头雾水。下面,就将从什么是民事诉讼法以及诉讼期限两个方面来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年12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会议通过,该司法解释共分23552条,是最高法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也是参与起草部门、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从年24日起正式施行。


二、诉讼期限

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

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

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境保护法42)

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

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137)

6、【第三人撤销之诉6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民诉解释292)(民诉法56) 7、【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民诉解释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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