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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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规定

的通知



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使用学校的科技专项经费,进一步提高专项经费的激励作用,方便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 在《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学重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下合称为“激励经费”)作如下规定。

一、激励经费主要是指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科研成果奖励经费包括重要科技成果获奖奖励、科技学术期刊论文奖励、专利成果奖励、其他科技成果奖励;重要人文社科获奖成果奖励、人文社科学术论文与著作奖励、应用性研究成果奖励、文艺创作作品奖励等。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包括重点纵向科技项目立项激励经费、大横向科技项目结题激励经费、重点人文社科科研项目立项激励经费。

二、激励经费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社会科学研究院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后,由计划财务处单独建本。项目负责人、成果第一完成人等相应负责人作为经费负责人负责激励经费的分配。成果第一完成人为学生的,由其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三、经费负责人应依据《AA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AA大学重点(重大)科技目经费配套实施办法》AA大学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管理文件,根据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或对科研成果的贡献大小,对激励经费进行分配。

四、激励经费可一次性或分批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参与项目或成果研究的课题组成员、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及对科研成果没有贡献人员不得参与分配。

五、激励经费的发放应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激励经费采用酬金、劳务的形式发放,不得以票据形式进行报销。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科研奖励经费和科研项目配套激励经费的发放办法与






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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