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实效评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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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立法实效评估报

2008618日上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成员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金大同志带领下,对《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进行了立法实效评估。《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于19963月制定,20065月修订,200681日起施行。评估中听取了市交通局《关于贯彻实施〈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情况报告》听取了交通局运管处关于出租汽车管理的情况介绍。参加评估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成员根据《无锡市出租汽车条例》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对条例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实效评估首先,条例规范的内容适合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一是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具有前瞻性和现实指导意义,如条例第五条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总量控制、公平竞争的原则,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和环境”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出租汽车行业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出租汽车管理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二是条例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符合实际管理需要,具有可操作性。条例在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管理制度方面规定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的条例,规定了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申领条件;条例在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制度方面对出租汽车车况和设备作了规定,明确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用户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制度和措施在实际管理中被证明是切实可行,十分有效的。三是条例从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发,规定了检查和设诉制度,为切实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规定严厉查处无经营权、无运营证的“黑车”经营。从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着眼,规定了乘客、用户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运营管理的行为,可以向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出租经营企业投诉,有关机构和企业应当及时查处,并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规定了信用考核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和措施为出租汽车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条例的施行为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条例的施行将我市出租汽车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大力宣传出租汽车管理各项要求和规定,切实抓好出租汽车行业的文明创建工作。以条例为依据,完善了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出台了《无锡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颜色喷印规范》修订了《无锡市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起草了《无锡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车辆更新实施意见》。组织召开了新增出租汽车听证会。根据条例“促进技术进步,推广使用环保、节能车辆,建立完善先进的指挥调度和监督管理系统”的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更新了出租汽车的技术标准,在出租汽车行业推广使用GPS定位系统,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和调度平台。根据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实行规划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采取了一些鼓励企业走规模化经营的措施。同时,在查处出租汽车违法经营,查处无证“黑车”经营方面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二、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参加评估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法制专业组成员在肯定条例为我市出租汽车


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肯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机构为实施条例做了许多卓有成效工作的同时,针对当前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的所有权不清、用工不规范、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黑车”现象难扼制、影响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的因素较多等问题,就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规范我市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是要逐步理顺出租汽车所有权及经营权关系,解决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清晰问题,禁止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二是要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政府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对管理不规范的运行企业要设置相应的退出机制;三是要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行业向规范的公司化经营方向发展,在坚持经营权归企业所有的前提下,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特别要调整企业同驾驶员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加强对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的监管;四是要认真调研,适时调整和制定政策,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油价上涨等影响出租汽车运行成本的不利因素,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五是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形成城市出租汽车与城市公交相协调的良性互动,切实方便市民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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