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下沙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在杭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进杭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活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从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企业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荣誉等方面,结合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信用记分情况,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按照《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表1和附表2)进行。评审委员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根据信用评审分进行排行,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分为“良好”、“优秀”两个级别。 信用等级评价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作为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七条 在信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等级企业: (一)依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文件中建设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标准,信用扣分累计超过25分的。 (二)发生以下安全(质量)事故之一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及“优秀”企业: 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 ②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以下、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以下的,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③年度结算收入在杭企业在40亿元(含)以上、外地进杭企业在1亿元(含)以上的,发生2次(不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且累计死亡人数超过3人(不含)的,不得评为信用“良好”企业;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不得评为信用“优秀”企业。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设区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1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八条 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以企业主项资质分类):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二、专业承包企业;三、劳务分包企业。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在杭企业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申报资料;区属企业经所在区建筑业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建协;省属、市直属企业直接报市建协。 (二)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将申报资料报送市建协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申报资料: (一)《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附件3); (二)对照《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申报表》,填写《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评分标准》,评出自评分。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含设计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名单(有证书编号)。 (四)企业上一年度建筑业统计报表、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等财务报表,进杭企业由市建协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提供。 (五)企业上一年度取得的相关管理体系认证证书、QC获奖证书、专利技术证书、工法认定证书、科技进步获奖证书、技术中心认定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六)企业上一年度取得的各类获奖荣誉证书、工程奖项证书、特殊贡献奖证书等。 (七)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守合同、重信用”等级证书。 (八)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表所填内容应真实可靠,填写准确完整并盖公章。申报资料中的复印件均须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其他 第十一条 市建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按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和专业分类进行评分。在杭企业、外地进杭企业分别对照附表1和附表2进行评分。信用最终得分汇总后,由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杭州市建设网和杭州市建设信用网公示10天。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价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协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公示结束后,评价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并报市建委备案。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告前,如有认定企业申报内容实属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 考核人员应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克服不正之风;工作程序接受市建委、企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企业在考评年度内其资质等级有升(降)级变动的:上半年变动的,以变动后的资质等级为准;下半年变动的,仍以变动前资质等级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管理办法》(杭建协[2003]23号、杭管站[2003]12号;杭建协[2010]01号)、《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杭建协[2010]14号)废止。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143f27af45b307e8719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