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村规民约之于乡村法治建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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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村规民约之于乡村法治建设的作用

作者:赵凌

来源:《人民论坛》2019年第25

【摘要】充分挖掘村规民约的独特价值、实现村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的融合互动,是推进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国家制定法的规定;发挥村规民约在司法审判中的价值衡量功能;鼓励乡民积极维权,培育乡民法治信仰;推动村规民约本质特征的回归。

【关键词】乡村法治建设 村规民约 融合互动 【中图分类号】DF127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发展历史中,村规民约有着悠久且深厚的社会基础,并始终作为除国家正式法律之外维护传统乡村社会秩序、化解乡民各类矛盾纠纷的重要准则。当前,在城市化浪潮的冲击下,我国传统乡村社会早已发生重大改变——村规民约赖以生存的熟人社会结构逐步瓦解,广大乡民对村规民约价值的高度认同正逐步下降。于此背景下,如何重塑村规民约之于乡村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成为重要时代命题。

村规民约指广泛存在于我国乡村的、乡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以规范乡民行为方式、调整乡村各类纠纷及稳定乡村社会秩序为主要功能的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我国传统村规民约淳朴而厚重,具有浓郁的民间色彩与深厚的历史积淀。清末民国以后,随着革命浪潮对我国乡土社会与封建礼法的席卷震荡,传统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及德行教化的平稳运行遭遇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撼动。直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缘于国家政权对基层社会的不断渗透,特别是人民公社运动的開展及政社合一体制的施行,乡村自治与村规民约生存发展空间仍受抑制。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及党中央对农村基层自治的提倡与重视,传统村规民约才得以重新发展并获得现代乡村社会语境下的新名称——村规民约。1982年我国在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正式规定,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我国在新制定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首次以法律形式对村规民约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由村委会监督执行,并不得与宪法及法律法规相抵触。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推进的多层次、多领域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引领下,全国各地掀起推动制定村规民约的工作热潮,村规民约成为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及乡村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手段。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及2015年、2016年中央1号文件均强调,应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8年中组部、民政部等7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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