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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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效期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减少医院损失,使药房的药品管理更加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近效期药品是指现在距药品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三、药品采购时尽量选择距失效期较远的药品,距失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加强养护管理和陈列检查。

四、药品上架陈列、堆垛码放必须按照效期远近存放,药品销售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原则。

五、每月15号之前检查药品效期,建立近效期药品催销表。并在显著位置悬挂“近效期药品一览表”。凡在一年内失效的药品均应及时登记与公示。近效期药品专册登记簿要详细记载将要失效的药品名称、批号、失效日期及库存数量。

六、凡效期在三个月内的药品,不得再销售,及时下架,并尽量联系供货单位进行退换货或做报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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