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专卖管理经营的特殊垄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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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烟草专卖管理经营的特殊垄断性

最近,烟草行业内外对在执行烟草专卖过程中的零售价格统一问题提出异议,认为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是一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垄断行为,笔者对此并不表示赞同。

一、我国烟草专卖是特殊性垄断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状态。垄断行为必定是违反各国法律明文禁止规定的,并同时对市场竞争构成实质性危害的行为或状态。如果有些独占企业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也对市场竞争构成垄断,但是或者得到法律的豁免,或者尚未滥用已经享有的市场优势,则不能列入反垄断法规则的范围,比如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

国家垄断(我国也称国家专营)是指国家从有利于国民经济全局发展的目的出发,对某些部门实行独占,是国家对经济运行的一种干预和保护。国家垄断在法律中应有明文规定,不得违法进行,而被赋予特殊生产、买卖经营权的企业即成为其他企业无权与之竞争的合法垄断企业。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国家列为烟草专卖的惟一主体,确立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这是由烟草产品及其行业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①、烟草从本质上是有害公众健康的产品,它和电信、民航等不一样,不是生产越多越好,也不是烟民越多越好;②、为了既满足社会上那些有顽固嗜好的吸食者的需要,又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特别是妇女儿童,国家控制一定数量的烟草生产,提高其生产工艺的科学含量,对其流通进行管理,并通过专卖高税率;③、我国历史上曾对烟草实行过地方专卖或部分环节的专卖,八十年代初,国家决定对烟草实行专营,这说明专卖制度是与我国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尤其与我国政府的监管能力不强有直接的关系,烟草行业随便放开可能会造成市场混乱和税收的大量流失,这从白酒行业现状中就能证明。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烟草专卖是国家垄断,而不是一般意义的行政垄断。国家垄断,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一般行政垄断,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地方、部门或行业的利益。因此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烟草专卖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除此之外,没有烟草行业自身的特殊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国家垄断的本来意义:即《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是评价和衡量我国烟草专卖地位合法与否的惟一标准,其他法律(除了宪法)无权对其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二、烟草专卖管理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有市场就有竞争,竞争是市场的必然现象。但是在法律价值评价上,竞争就有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大特点就是不确定性,确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其严格,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确定上,只允许法律判断,不允许执法机关在法律之外进行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列举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上是采取了法定主义的,即由该法明文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并只调整其所列举的行为,法律没有列举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允许任何执法机关在法律之外认定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显然,这一概念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竞争行为的基本法和兜底法,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综上分析,我们应该认识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有同等效率级别的《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所规范的国家对烟草专卖管理经营的行为是不属于《反》的规制范围,两者的调整范围是彼此独立,互不交叉、重叠的。

《反》与《烟》从本质上都是对市场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保护和引导,从结果上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两者在规制上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①、行为的目的和后果不尽相同:《反》是在承认竞争前提下,对那些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手段获得暴力、损害竞争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进行规制;《烟》是在国家法律规定的垄断范围内实施规范性、引导性的竞争;②、实施主体不同:首先,《反》定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一定具有经济优势,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人经营者都可以实施。这就与《烟》的实施主体具有国家垄断地位截然不同。

三、统一零售价符合市场竞争的需要

“统一零售价”就是指烟草公司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批零价8%-10%差率,为经烟户制定一个有合理经营利润的零售指导价,经烟户只能按照这个零售指导价开展经营。实行卷烟“统一零售价”为保护经烟户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提高经烟户的积极性,巩固和开拓更大的市场有着重要的作用。

前几年烟草专卖经营关心的只是卷烟的调拨价、批发价,而较少关心经烟户的利益,一定程度上甚至把经烟户和烟草公司对立起来。随着烟草行业自身的迅速发展和行业内外国际化形势所趋,要求烟草专卖经营对经烟户的收益有一个合理的定位。由于卷烟零售价不统一,卷烟零售价村村不同、乡乡不同、城乡不同的随意现象,各经烟户之间相互压价,相互不正当竞争,使经营卷烟利润微薄或是根本无利可图,从而导致了“假、私、非、超”等非法恶性循环。实行卷烟统一零售价,既公平竞争,为经烟户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空间,保护经烟户的利益;又是烟草公司提升服务理念、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经烟户经营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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