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第一章「总纲」,将国家成立的基本要素,作提纲挈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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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人權。政府】講義。編寫者:洪葦倉

第四、五週---總綱

我國憲法第一章「總綱」,將國家成立的基本要素,作提綱挈領的規定。共有六條條文,分別規定了國體與政體、主權、國民、領土、民族、國旗等事項,茲分項敘述於後。

國體與政體

國體:以國家元首的產生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分為君主國及共和國。國家元首世襲,稱為君主國,如英國、日本;國家元首由選舉產生,謂之共和國,如美國、中華民國。

政體:以政府統治權的歸屬或行使方式作為區別標準,分為專制政體與民主政體。專制政體不以民意為依歸,政府施政由一人或少數人決定。民主政體受民意監督拘束,政府施政對人民負政治與法律責任。

我國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因此,我國國家元首由人民選舉產生,政府施政反映民意並受民意之監督約束。植基於三民主義,並以美國總統林肯倡言「民有(of the people)民治( by the people)民享(for the people」為理想,強調國家為人民所共有,政治為全民所共治,而利益為人民所共享。

主權

主權(Sovereignty),亞里斯多德稱之為「最高權力 ;布丹認為是「絕對且永恆的權力」;盧梭則稱「人民的總意志」

主權具備下列性質:

1. 最高性:主權是決定國家最高意思的權力,居於優越地位,支配國內一切權力。 2. 不可分性:國家主權只有一個,不能分割。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是政府治

權的分立,不能視為主權的分割。

3. 獨立性: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內,獨立行使主權,不受其他國家干涉。

簡言之,主權是國家最高權力,對內居於優越地位,支配力國內一切權力,對外則獨立做主,排除他國干涉與支配。

關於主權歸屬,依歷史發展,有「君主主權」「國家主權」「議會主權」和「國民主權」四種不同學說。國民主權說淵源於十七、十八世紀,認為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機關必須由國民產生,且其權力又必須淵源於國民,任何團體或個人,均不得行使非經國民賦予之權力。現今世界各國普遍採取國民主權說,中華民國憲法亦明確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人權。政府】講義。編寫者:洪葦倉

第四、五週---總綱

國民

國民與領土、主權、政府,同為國家構成要素之一。國民與公民、人民之涵義不同。凡國家領域內之自然人,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人或無國籍,皆為「人民」「國民」具有本國國籍,大部分居於國內,少部分僑居他國。國民中年滿二十歲並具備法定條件,享有公民權或參政權者,則為「公民」

國籍如何取得?應具備何種條件、經由何種程序等相關規定,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而有關國籍取得與喪失的條件和程序,則由國籍法詳細規定。

國籍取得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出生而取得之國籍,稱為「固有國籍」,另一種則由出生以外的原因,如婚姻或歸化而取得的國籍,稱為「取得國籍」

關於固有國籍取得,世界各國分採下列三種原則: 1. 2.

血統主義,依出生血統決定國籍,無論其出生地為何,子女必取得父或母的國籍。 出生地主義,依出生地決定國籍,無論其父或母國籍。換言之,只要出生在該國領域內,即可取得該國國籍,而不問其父母是否具有該國國籍。 3.

折衷主義,兼採血統與出生地主義,或以(1)出生地主義為主,血統主義為輔─例如美國,凡出生於美國之人,均取得美國國籍,但美國人的子女,雖出生在美國以外其他國家,仍然取得美國國籍。或以(2)血統主義為主,出生地主義為輔─例如我國,凡是我國國民所生子女,均取得我國國籍,但生於我國境內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有一定條件,亦取得我國國籍。

我國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由此可知,我國採取採雙系血統主義,父或母之國籍均可作為子女取得我國國籍的依據。至於父母無可考或父母無國籍的人,也可以根據在我國出生的事實,取得我國國籍。

我國允許國民擁有雙重國籍,但是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不過,為了避免阻礙特殊專長人才為國服務,國籍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或研究機構人員、公營事業或機關之非決策、非主管人員、可以由取得外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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