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目标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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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目标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1、按合同履约资金回收率

指标计算依据:按合同履约资金回收率=工程项目累计收款/工程项目累计按合同应收款。

本项考核满分40,指标值:100%,每低于5%,扣5分。 2、银行账户涉诉冻结及法院划款情况

公司所属各单位考核期间不得出现涉诉冻结未处理或法院划款未报账情况。 本项考核满分20考核期,出现未处理的涉诉冻结或未报账的法院划款,累计金额100万(含)以上的扣20分;0-100万的扣10 3、前期开办费清理情况

新开项目申请前期开办费,原则上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向财务部报账,并清理前期开办费。

本项考核满分10,已申请前期开办费的项目,自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未清理的,扣除本项考核全部分值。 4、项目风险金缴纳情况

签订责任状30日内缴纳,签订责任状后60日内未缴纳的的项目上转公司纪检监察部、纪委书记、总经理、董事长。

本项考核满分30,项目签订责任状后60日内未缴纳的的项目扣减本项全部分值;未足额缴纳的,未足额缴纳的,扣15分。 5、发票走逃、失联及假发票情况

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出现进项发票走逃、失联及其他假发票情况。 考核期间,出现一张走逃、失联发票或假发票,扣除5分。 6、民营企业拖欠款投诉情况

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出现民营企业拖欠款投诉情况。 考核期间,出现一起民营企业拖欠款投诉情况扣除5分。 总计满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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