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涉及的税率及时间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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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正常销售货物,购方若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应按价外费用

一并按货物缴纳增值税。企业之前销售设备,已按设备款开具

发票,但购方没能按期付款,两家打了官司,法院判决购方分

期付款,若未按期付款,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利息。现在

销方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多收的利息部分,问这部分按银行

贷款利率支付的逾期违约金算不算价外费用?我们争论的焦点

在于当时合同未签订违约金条款,发票也在前期开具,这个逾

期违约金是法院判决的,货物销售已经完成,因未按期付款带

出来的违约金,不是未完成货物销售而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

约金是否属于伴随销售行为的违约金,该不该开发票,若开具

发票,税率按 13%还是 6%?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

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

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

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

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

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

尽管合同未签订违约金条款,逾期违约金由法院判决产生,

且货物已经开具发票……但这些并不是判断违约金是否征收增

值税的条件,税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必须与销售货物“同时”

发生。案例中的违约金是因销售货物而产生,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按照

货物的适用税率 13%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可在备注栏

注明违约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67e5e9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ed5b3f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