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 1842年12月18日 科伦12月18日。《莱茵报》对于离婚法草案采取了完全独特的立场,可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方面向我们证明《莱茵报》的立场是没有根据的。《莱茵报》同意这一草案,因为它认为现行的普鲁士婚姻法是不合乎伦理的,目前离婚理由的繁多和轻率是不能容忍的,现行的程序是有违这一命题的尊严的;而旧普鲁士的整个诉讼程序也是这样的。另一方面,《莱茵报》对于新草案提出了下列几点主要的反对意见,(1)草案只是以简单的修正代替了改革,因而普鲁士法就被当做根本法保留了下来,这样便表现出非常显著的不彻底和不稳固;(2)立法不是把婚姻看做一种合乎伦理的制度,而是看做一种宗教的和教会的制度,因此,婚姻的世俗本质被忽略了;(3)草案所提出的程序缺点很多,而且是互相矛盾的各种因素的表面缀合;(4)应该承认,草案一方面存在着和婚姻概念相抵触的警政一样的严峻性,而另一方面,对所谓公正的见解却又表现出过分的软弱;(5)整个草案的逻辑性很差,论点也不够明确,不够确凿有力。 只要草案的反对者批评这些缺点的任何一点,我们在这一点上就赞同他们的意见,但是,和他们相反,我们决不赞同无条件地为从前的制度辩护。我们再一次重申我们已经表示过的意见:“如果立法不能明文规定什么是合乎伦理的行为,那末它就更不能宣布不合乎伦理的行为为法。”2当我们询问这些反对者(他们不是教会见解的反对者,也不是上述其他缺点的反对者)他们的论断的根据是什么的时候,他们总是告诉我们那些不是自愿结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观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基础,那末它就会象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同样,当私人想违反事物的本质任意妄为时,立法者也有权利把这种情况看做是极端任性。谁也没有被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正如善于游泳的人没有创造、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与规律一样。所以,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谁随便离婚,那他就是肯定任性、非法行为就是婚姻法,因为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自命不凡,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他一个人专有的特权;相反地,每个有理智的人都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一切人都可以这样做。可是你们反对什么呢?反对任性的立法。但是你们在责备立法者任性时,不要把任性提升为法律。 黑格尔说:婚姻本身,就其概念说,是不能离异的,但仅仅就其本身,即仅仅就其概念来说是如此。这句话完全没有表明婚姻所具有的那种特殊的东西。一切伦理的关系,就其概念来说,都是不可解除的,如果以这些关系的真实性作为前提,那就容易使人相信了。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但任何国家、任何婚姻、任何友谊都不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甚至家庭中的真实友爱和世界史上的实际的国家也都是可以毁灭的,同样,国家中的实际的婚姻也是可以离异的。任何实际存在的伦理关系都不符合自己的本质,或者至少可以说,并不必须符合自己的本质。在自然界中,当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职能时,解体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会到来:当一个国家离开了国家的观念时,世界历史就要决定其是否还值得继续保存的问题,同样,一个国家也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现存的婚姻不再成为婚姻。离婚仅仅是对下面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的本质来决定婚姻是否已经死亡;因为大家知道,死亡这一事实的确定取决于事物的本质,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既然在肉体死亡的时候你们要求确凿的、无可反驳的证据,那末,立法者只有根据最无可怀疑的征象才能确定伦理的死亡,这难道还不清楚吗?因为保护伦理关系的生命不仅是立法者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是他的自我保存的义务! 要使人相信用以判断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确定得正确而毫无成见,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当然,要能达到这一点,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对于离婚是赞助还是阻难,我还有几句话要说。如果每一个外部的刺激,每一种伤害都足以摧毁自然界中的某一机体,那末你们是否还会认为这种机体是健康、结实而组织健全的呢?如果有人说,你们的友谊不能抵抗最小的偶发事件,有一点任性,它就要瓦解,而且把这说成是一种公理,难道你们就不觉得这是一种侮辱吗?立法者对于婚姻所能规定的,只是这样一些条件: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因此,如果立法者认为婚姻足以承受种种冲突而不致丧失其本质,那他就是尊重婚姻,承认它的深刻的合乎伦理的本质。对于个人愿望的软弱就会变成对于这些个人本质的残酷,变成对于体现在伦理关系中的个人的伦理理性的残酷。 最后,我们只能这样指出:谁责难实施严格的离婚法的国家(莱茵省也因为属于这样一个国家而自豪)伪善,谁就是冒失。只有那些眼界没有超越自己周围的道德沦丧现象的人们,才敢发出这样的指摘。例如,在莱茵省,人们就认为这种指摘是滑稽的,或者更进一层,人们认为这些指摘证明伦理关系的概念也是可以取消的,而任何合乎伦理的事实则都可看做臆造和谎言。这就是那些并非为了尊重人而制定的法律的直接结果。这些法律所固有的缺点并没有因为下列情况而消除:从轻视人的物质本性转到轻视人的观念本性,要人们盲目地服从超伦理的和超自然的权威而不要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 (选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2—185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8a531da300a6c30c229f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