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商委发[2005]33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28 【实施日期】2005.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339号) 重庆市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建字[2005]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于2006年1月20日前向市商业委员会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 / 2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026f159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4e924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