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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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15]97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5.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7



台州市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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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 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和《二手车交易规范 (商务部公告200622号)(以下简称《规范》)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以及对二 手车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四条 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规范经营、强化监管、有序竞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二手车交易市场

第五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 2 / 3










品市场发展规划。

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规划的,应当提交市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会议研究。 在县(市)范围新开办二手车市场,若未列入当地规划的,应当提交当地商品市场建设协调小组或县(市)人民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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