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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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与完善建

作者:温玉泉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7年第7



摘要: 近年来, 随着我国的全面改革发展, 农村也有了一些政策制度上的改变, 比如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它是农村发展过程中一个巨大的进步, 很好的促进了农村的发展, 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 要想办法弥补这些缺陷, 才能使农村更好地发展。所以, 本文在此就这一制度略谈。

关键词: 农村; 专业合作社; 盈余分配制度

一、 前言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在中国农村出现的新的重要组织形式。这是一种把生产同类产品的农民作为主体, 以成本为原则经营, 在劳动的基础上, 通过实行民主管理的管理方式, 在合作之后根据交易量来进行分红的经济组织。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分配的工作,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也可以有效地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积极性。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盈余分配对于促进农民增收至关重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盈利应该进行合理并且合法的分配。然而, 在实际工作中, 盈利分配这项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些偏差, 导致了很多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的一种特有的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一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它建立在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生产同类农产品的经营者或者提供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利用者这类人自愿联合成立起来的, 采用了民主管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两个方面给出了简要的定义, 一方面, 根据其概念上给出了合作社的定义, 即上文中给出的定义; 另一方面, 根据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给出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是这个组织的主要服务对象, 提供了农业生产资料, 加工、运输、 贮藏和销售农产品的科学的方式、 技术和信息等服务。 自愿加入、 自我治理和民主管理的方式是农村专业合作社最基本的特征, 还具有其他的特征: 第一, 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构成的经济主体是农民,也包括其他的生产和销售同类农产品的公民、 企业和事业单位, 但是起码农民占据了全部社员的百分之八十,因而构建成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 第二, 更新了所有制结构。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依然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上,这样就实现了劳动和资本两者相结合,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新的所有制结构; 第三, 关于收益和之后的分配, 农村专业合作社对内部成员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将得到利润分配给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位社员, 这样收益分配制度也有所更新;第四, 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机制上, 合作社采用自愿入社, 自由退社和民主管理的制度, 从而形成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的不足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不够科学合理。 近年来,有的地方只以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来决定相关部门业绩的质量, 甚至会与年终奖惩相挂钩, 还有一些地方下达指标和任务,要求县或者乡镇一年必须发展到多少个合作社。这一行为只追求数量, 而没有质量, 不仅使得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规范, 还不合法。




2.盈余分配比例不够高。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比例较低。其原因主要在

于: 第一,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积累资金然后扩大规模,所以为社员们不愿意分配盈余; 第二,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太少甚至没有; 第三, 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本不知道盈余分配制度是什么,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要把产品低价销售给社员, 或者高价从社员那里购买物资, 让社员们享受到优惠就可以啦, 没有必要对盈余再进行分配; 第四,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不清晰, 账面并不能反映出盈余情况。

3.公积金提取的情况混乱。 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按照规定或者全

体社员开大会来决定从本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的数量。没有按规定来提取公积金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 计提程序不够规范。在实际的工作中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会直接根据当年的盈余金额然后按照比例来提取公积金, 不去弥补往年亏损。 但是合作社有规定, 假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过亏损, 本年度应该先用现有的盈余余额去弥补过去的亏损,在亏损被弥补完之前不可以提取公积金,更不可以盈余分配。

第二, 提取比例不合理。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按照规定提取公积金, 而是直接全部用于分配。第三, 会计处理不合理。 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了公积金, 但是没有按照盈余分配科目来进行核算。

三、 如何完善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应该科学合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存在着两种回报情形:劳动回报和资本回报, 虽然交易量是首要的分配标准, 但同时也要考虑资本回报, 劳动和资本的收益都要顾及到。所以, 可分配盈余按照规定分配给所有社员之后,要按照比例来进行再分配。 在这项工作进行的过程中, 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数量一定要准确, 所建立的盈余分配程序一定要科学合理。

盈余分配方案应该经过全体社员大会讨论后再执行, 应该充分听取社员的意见。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的分配盈余分配程序要明确。 盈余首先要用来弥补过去有过的亏损; 然后要从当年实现的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 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扩大生产。三是按照社员的交易量对全体社员进行盈余分配, 并且返还比例不能少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的具体核算要清晰透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必要设置 “盈余分配” 这一科目, 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情况和每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的情况, 然后在 “盈余分配” 的科目下再设置两个下一级的科目: 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 到年末的时候, “盈余分配” 这一科目下的 “各项分配” 科目应该没有余额, “未分配盈余”科目中的贷方余额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积存下来的没有进行分配的盈余余额,如果是借方余额就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积存下来的还没有弥补的亏损。

四、 结束语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制度为农村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由于它是新兴起的制度, 因而还是不够完善,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不足,需要作出改进和完善, 这样它才能更好地带动农村的发展。总而言之, 随着我国的城市正在不断地进步和发展,我国农村发展的脚步也不能被拉下, 但是农村本就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需要国家和政府的重视,通过更好地规范来保证农村更好地发展, 保证城乡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苏娟, 李瑞芬, 刘瑞涵.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问题及其对策探析—— 基于北京延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查分析.会计之友,2015.

[2]李月娇.基于肃宁县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影响因素研究.燕山大学,2015.

[3]杨唯希.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规则及实践探究.当代经济研究,2016.

(作者单位: 山东省高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e6e550575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f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