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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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中存在的税收风险

作者:何爽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第14

要: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购买、自行开具、自行入库、自行付款,所以,在实际工作中,通常会出现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随意、人为调节当期税收的情况,为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以及影响国家整体的税收水平。因此,必须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 关键词: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

中图分类号:F810.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4-0164-02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由于这种发票的使用是由收购者自身代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的可能性;又由于对农产品收购是农业生产业务链中的源头,如果源头存在偷税行为,还可以使下游的一些农业生产加工企业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造成缴纳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已经刻不容缓,必须要建立更加有效的发票管理手段对其进行科学的管理。 一、纳税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纳税人到税务局自行购买、自行对农业生产者开具,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进行抵扣的发票。因此,它作为农业生产业务链条的源头,纳税人往往不受生产业务链上游企业的影响,处于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自行随意地调节开具发票的金额和收购数量。经常出现低购高开的情况。

2.一般的企业要求支付的货款与从对方取得的发票金额一致,并且在交易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要求用银行支票或汇票等形式进行支付。这样的付款方式,从资金的使用上也可以达到对发票的开具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控制作用。但是在农产品收购过程中,由于面向的客户是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农场等),收购过程中会伴随大量的现金交易,因此,在资金使用监管对发票开具金额的影响方面就存在空白地带。这样,收购企业就可以在收购金额及数量上做手脚。比如,在一些农产品收购企业,人为虚构入库数量,自行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使票面金额远远高于实际的支付现金。更有一些企业会虚列农业生产者的姓名、虚构成本等情况,从而多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少纳或不纳增值税,导致企业所得税的减少。

3.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所以,对于这种企业来讲,收购金额与销售金额的差额而带来增值税应纳税额影响不是很敏感。但是对于下游的农产品加工或销售企业产生的影响就很大。由于农业收购企业虚构了收购数量,虚增了产品采购金额,那么它在发生销售行为的时候,曾经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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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的收购数量及金额就同样可以开具销售发票虚开给下游农业生产加工或销售企业,而下游的企业同样可以实现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目的,从而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4.人为扩大开票范围。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时而由收购企业代农业生产者个人向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这种收购发票是可以按照收购价格与适用税率直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按照规定,可抵扣的税款的购买价格是指实际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个别企业在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购买农产品时,在未取得或有意不取得普通发票的情况下,也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入账,有的还将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招待费等费用挤入收购金额,从而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5.人为调节税款。根据规定,收购发票必须按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及时开具。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达到认为调节缴纳税款的目的,在期末视产品的销售情况,倒算出需要自行开具的收购量与金额,再滞后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开具收购发票,来达到少交或不交增值税的目的。 二、税务机关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管理比较宽松。现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游离了中国增值税的征管范围。在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上只局限于发票的领、用、存等环节,不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进行严格管理。但是,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既然已经具有了增值税进行抵扣的功能,那么它就已经具备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功能,从管理上就要求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同等管理。目前税务机关没有认证对比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比对系统,只是把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普通发票的甚至更随意的状态在进行管理。对发票开具的是否真实,不进行实质的核查。 2.税控监管不到位。由于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生比较频繁,而且伴随大量的现金交易。税务人员对收购企业的真实情况很难做到及时掌握,对收购企业自行填制的收购发票也不能做到完全控制。遇到税务机关的集中检查,由于收购企业业务量大、笔数多,税局人员也很难在短暂的时间内对被检查企业做到有效核查。

笔者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有效控制。

一是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日常管理。首先,要做到对首次购买农产品收购企业资格审查工作。国家税务机关对申购收购发票的企业要进行实质的资格认定,而非形式上的。其次,采取验旧购新的方式,对企业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管理。再次,在企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过程中加强抽检频率,加强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严格发票领用、使用、缴销手续。根据业务量不同制作不用版别的收购发票。

二是完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与比对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真伪的辨识。国税机关可以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申报抵扣税款时,报送供货方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号码及收购地详细地址、检验入库单、当地政府开具的自产自销的证明、运费结算单据、由供货方签字的收款收据及现金日记账复印件等资料。对由违反规定进行虚开收购发票的企业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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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资格。还要对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信息进行科学的信息化管理,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收购企业历史数据的比对和客观分析,对长期税负率过低要进行到企业内部的核查。

三是加强监管,加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农产品收购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控体系。加强库存商品进、销、存的管理。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实地检查,检查收购的农产品种类是否符合农产品收购内容,收购的价格是否合理,入库数量、收购资金是否能够做到账实、账表相符等。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已经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要在加盖验证相符的专用章后,方可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违反规定,产生偷税行为的企业,要在电视、网络上加以曝光,对其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对偷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列入诚信黑名单。对制售假收购发票的相关责任人要配合公安机关给予严厉大局。

四是做好宣传,积极引导正确的纳税观念。税务机关要通过大力的宣传给纳税人灌输正确的纳税观念。尤其要通过对违法案件的处理、曝光等,在媒体上以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反面教育。要企业做到警钟长鸣。同时,还要积极宣传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的相关规定,明确使用乏味、对象、开具要求及处罚规定等,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

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科学、严密的税收管理体制能够有效促进经济的迅速发展,也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纯净、公平的竞争环境。随着中国税收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我们相信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管理会更加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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