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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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切实保障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愿望得以实现,不断加大对他们的资助力度和标准,增强他们参与社会生活和劳动就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而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根据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和《哈尔滨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规定》(市政府[1999]25号令)的有关规定,特重新修改制定我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和培训资助办法。

一、资助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残疾人与学生需在同一户口),接受中高等国民教育及参加各类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 二、资助标准和方式

(一)入学前一次性资助

1.凡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接受本科以上教育(含本科)的残疾人,在入学前一次性资助50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2500元。

2.凡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接受专科教育的残疾人,在入学前一次性资助30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1500元。

3.凡考入普通中等学校(指中专、中等师范等)的残疾人,在入学前一次性资助15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800元。 (二)毕业后一次性资助

1.凡接受高等教育本科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毕业后一次性资助18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600元。

2.凡接受高等教育专科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毕业后一次性资助15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500元。

3.凡接受成人中等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毕业后一次性资助10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400元。

4.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并获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培训结束后一次性资助300元;特困残疾人子女一次性资助200元。 三、资助资金来源

(一)对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的资助费由市和区、(市)残联按上述规定的资助标准各承担50%,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二)对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子女的资助费由各区、(市)残联承担,所需资金从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四、资助的认定和发放办法

08年开始,采取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进行资助的认定和发放。“新人”是指08年以后(含08年)考入中高等院(校)或毕业(指自学考试和成人


教育毕业)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子女;“老人”是指07年以前(含07年)考入中高等院(校)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子女。 (一)对“新人”残疾学生资助的认定和发放

由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残疾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资助凭证)或毕业证书(毕业后资助凭证)及复印件,经区、县(市)残联及市残联审核认定符合资助条件后,填写《区、县(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残联和市残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领取一次性资助费。

(二)对“新人”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的认定和发放

由其家庭同一户口的残疾亲人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市)残联提出申请,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乡(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残疾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户口、残疾人证、录取通知书(入学前资助凭证)或毕业证书(毕业后资助凭证)及复印件,经区、县(市)残联及市残联审核认定符合资助条件后,填写《区、县(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哈尔滨市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分别到所在区、县(市)残联和市残联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标准领取一次性资助费。 (三)对“老人”残疾学生和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的认定和发放

“老人”仍旧按照修改前的《资助办法》(哈残工委发[2002]5号)规定的认定手续、资助标准进行资助。但对“老人”尚未给予资助的年度,要在08年资助时,按其剩余的年度和对应标准进行累计计算,一次性全部支付本人。从0911日起,原《资助办法》自行废止。

(四)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和特困残疾人子女资助的认定和发放 1.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残疾人,凭学习后获得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残疾人证直接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领取资助费。

2.参加各类职业培训的特困残疾人子女,凭学习后获得的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乡(镇)政府出具的特困证明、残疾人本人身份证、户口、残疾人证、子女身份证直接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领取资助费。

五、本办法从二00八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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