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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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可选)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

二、价格认定提出方。

(一)涉嫌违纪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刑事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价格认定的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提出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认定。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价格认定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受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向提出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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