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报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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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事件调查报告有关签字的要求 为了规范事件调查报告的有关签名,现将有关签名的要求明确如下: 一、二级事件

事故(事件)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承担事件调查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长)、其他部门负责人(副组长) 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签名(局长、厂长或副局长、副厂长,若为副局长、副厂长应与

担任副组长的副局长、副厂长为不同人) 主持事故(事件)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分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主持事故(事件)调查单位盖章: 分子公司公司章

报出日期:事件调查报告了结实际报出事件。 二、三级事件

事故(事件)调查组组长、副组长签名: 承担事件调查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 长)、其他部门负责人(副组长)或事件发生单位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或区局)副局长(副厂长)(副组长)签名或受委托供电局副局长(组长)、供电局(超高压局、电厂或区

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副组长)签名 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签名(局长或副局长,若为副局长应与担任副组长的副局长为不

同人)主持事故(事件)调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分子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主持事故(事件)调查单位盖章: 分子公司章

报出日期:事件调查报告了结实际报出事件。篇二:救人与签字调查报告

基础医学 七年八班 *** 20115620827 题目一:面对危急病症,如果“救人”和“签字”发生冲突,医生该怎么办?根据以上提供的三份媒体报道为素材,从医学伦理、法律和社会学的角度,阐述面对急症病人,如果

“救人”和“签字”发生冲突时,作为医生该怎么办? 作为一名医学生,看到“救人”和“签字”发生矛盾,我真的是很心痛。当社会各界对这两项争论不休时,我不禁要问:这是我们推崇的‘救死扶伤’国家吗?当然,我这是站在一个普通民众的角度的一个不太理性的疑问。这也恰恰是全民的疑惑:救人”还需要“签字”

全民对“签字”的不理解也是从医者的悲哀。 事实上,医生在手术时却又不得不面对“救人”与“签字”的选择,何去何从,需要我们去冷静的分析。

刚看到一则报告:在德国,患者在手术前通常也要签字,但分几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成年患者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的。医生在手术前必须向患者详细说明


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如果患者同意签字,医生可以为他实施手术,如

果患者不同意签字,医生必须尊重患者的决定。 第二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而患者又没有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必须向患者家属说明手术的风险以及用药后可能带来的副作用,由家属决定是否做手术。通

常情况下,医生必须尊重家属的选择。 第三种情况是,患者没有判断能力和签字能力,但处于生命危急 状态,不手术就会死亡,那么医生必须实施手术救人,这种情况下无需家属签字。 第四种情况是,未成年人患者在手术前没有签字权,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签字。如果患

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医生可以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 德国医生克林斯波恩说,在具体实践中,有些情况可能比这更复杂,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一般状态和有生命危险的紧急状态。在紧急状态下,医生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患者

实施手术。总的原则是,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 最后一句话说得好: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下文的全部分析都是以此为前提的。因为,

在民众的心里,医生与救人是可以画等号的,即医生=救人。 从伦理上说,手术签字的意义主要表现于知情同意的过程之中,它体现了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和维护,其评判依据是患者完全知情、自主、自由选择的程度和能力,而非一份签字的协议。在医疗实践中,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甚少,并非患者或其家属的一切选择都对患者本人的生命健康有益,有时医生按照患者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处置,将手

术签字作为决定是否手术的依据,可能会对患者产生有害的结果。 从法律上说,手术签字是知情同意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 但是对知情同意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手术签字,手术签字仅仅是知情同意原则的最低要求,是法律上的规制。在临床手

术、特殊性检查等医 学实践中,患者并不在乎是否让自己签字,甚至不愿签字,他们所关心的是医务人员是否将足够的医疗信息告知自己。签字同意所体现的是患者愿意将自己的部分权利进行让渡,由医务人员负责、决定自己的生命与健康。因此,从法律上而言,签字本身所保护的主要是医务人员的利益,患者除了履行签字权之外不能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如果说有利益的话,那

也只是通过签字实现了自己获得诊疗的权利。 在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生命健康权利并非就是患者的最大利益,患者的最大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因患者的价值观念、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因 素的不同而不同,务人员的选择不能代替患者的选择,医疗行善应以尊重患者 的自主权为基础。这种观点所强调的仅仅是法律层次上的知情同意,关注更多的是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选择权利, 忽视了医务人员的道德理想和道德崇高,而知情同意的本质在于做到道德上的“善”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因为生命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的基石。道德是法律制度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是确保法律实践公正、合理、合情的

基础。离开了道德,法律就可能变成机械的、疆死的教条,甚至可能成为不负责者的借口 社会上流行一种说法,就是说给红包大夫就给好好看病,不给大夫就不尽心尽力。其实,任何医生,无论是优秀还是平庸,面对病人的的信任,他需要享受的都是成功的喜悦,绝非失败和挫折。别的行业可能会有一个尺度,一个波动的范围,有所表示就办的快一点,不给

钱就拖着不办。但是面对生命,医生是决不能也不会这么做的, 因为一进手术室,大夫就没有任何选择的余地。面对吉凶未卜、随时都可能出现的危险的病人,任何高明的医生都不可能精确测算出怎么能够既惩罚不送红包的病人、又让他生命无损。主刀医生就是一个指挥若定的将军,那充满血腥与药味的氛围极端安静,没有任何外

界的纷扰,主刀医生不可能有丝毫的犹豫,只能全力以赴救助那个躺在手术床上的生命。 医生,应该是生命的守护神。在抉择面前,医者应该认清形势,不能有太多的犹豫。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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