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设置冷静期一辩稿

时间:2023-02-14 03:21:2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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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法院在离婚诉讼应不应该中设置冷静期”。离婚诉讼,是指离婚的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诉讼内容一般包括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设置冷静期,则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判决中划定一段时间,且该时间内双方无法完成离婚手续,进而给予婚姻双方一段冷静处理相关事宜的时间,以试图挽救部分因一时情绪过激而做出离婚诉讼的爱情。因此,我方认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设置冷静期。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当下社会的需求。

第一、 当下离婚案件数量庞大,法院也因此在案件审理效率上受到了一定影响。

据民政部统计,从2003年开始,我国离婚数量已经连续14年增长,2003年离婚案件是133.1万件,2018年,离婚案件高达432万件,其中2017-2018年每年近140万案件被法院受理。然而,2017-2018年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平均在1200万左右,也就是说,离婚这一属于民商案件分支中的一个小分支所受理案件数,已经达到了总受理数的近十分之一!然而,2017年我国仅拥有不到12万合格法官,法院数量也因法学生需要时间培养而不可能短时间增长,而离婚诉讼的数量逐年上升,法院的审理已经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第二、 离婚人群逐渐年轻化,在离婚数不断上涨的同时复婚案例数也在逐年大幅上升。

据统计,2007年离婚的主力军主要为35~50岁的人群,而2017年,离婚主力军变为了22~35岁这个年龄阶段的人群,占比约为五分之二。由此观之,我国离婚率每年稳定增长,数量高居不下,并有年轻化的趋势。并且,根据民政局调查显示,我国离婚人数上升的同时,复婚人数也在大幅上升,2016年我国复婚登记人数为395万,2017年增长为566万对,他们在走完一系列繁杂的法定程序后,最后又选择了复婚,这是对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的浪费。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以上需求?我方认为有这么一个重要因素:当前的婚姻政策,尤其是离婚诉讼程度并不完善,缺乏更有效处理相关案件的适应性。

当前离婚诉讼主要包含四个大环节,每个大环节下还有若干个小环节,诉讼流程复杂程度由此可见。据统计,2017-2018年每年近37万离婚案件被驳回、撤诉。驳回大多由于案件材料证据不足,而撤诉则大多是婚姻双方回心转意重新达成共识。也就是说,很多离婚案件缺少再一次的审查,以及婚姻双方足够多的调解沟通。同时,离婚、复婚的高频率、年轻化,都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下部分人群的“闪离”现象以及对爱情尚无成熟认知的心态。

因此,我方主张法院在离婚诉讼中设置冷静期。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设立: 1.在冷静期使用与否上灵活设定,通过已收集资料视情况灵活设置;

2.冷静期设立的时间点及时长上,可根据当地法院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条件时可灵活调动从案件受理到庭审这段空窗期;

3.通过与社工单位合作,在冷静期内对婚姻双方进行进一步调解,促进社工行业的发展,并视情况及时提醒婚姻双方将案件所需资料证据准备完整。

当然,我方不否认这一法案的施行增加了离婚诉讼流程的繁琐性,且可能会损耗部分原告被告的时间成本,但我方认为,这一制度的施行并不应仅仅考虑那些可以用一个个单位度量的诸如时间、金钱等可计量成本,也并无阻碍婚姻双方原有的法律权益的运用,而是在合理框架下,基于对爱情本身的尊重,综合各方权益、家庭和睦、社会安定的情况下所做出的最优解。

因此,我方坚定认为,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该设置冷静期。 我方立论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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