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法同行》学习心得——浅评离婚冷静期 本学期在《大学生与法同行》课程中我认识到高等教育与法、犯罪与刑罚、从事民事活动与法、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婚姻家庭生物活法、职业生涯与法以及权利救济的程序;在本次课程的学习心得上打算从婚姻家庭生活与法的角度浅谈近期热点问题——离婚冷静期以展示我的学习成果。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确立需论证其合理性;通过网络上的资料分析以及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代表性文章,可总结出冷静期的的支持依据为:第一,婚姻自由为正义价值优先所阻却,增加离婚的随意性会妨害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实体正义。第二,我国登记离婚(俗称“协议离婚”)过于自由,导致离婚率上升,草率离婚增加。第三,《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协议离婚时要考虑子女的意愿,因此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第四,《婚姻登记条例》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是被欺诈而订立的该怎么处理,因此不利于保护对离婚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当事人。第五,美国、韩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应对高离婚率都采取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效果显著,值得借鉴。 但在网友“风评”中对于离婚冷静期的看法却不站在离婚冷静期这方。许多网友认为提出离婚是在慎重考虑后的结果,更多人提出离婚这个选择并不是因为一时之气,而是在不断磨合后但仍却无法再重归愈好而作出;即便存在一时冲动离婚的爱人,也会意识到冲动造成的后果而考虑再婚。同时因为结婚冷静期的提出,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未完善,如: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共有财产问题:一方转移财产或隐匿财产的可能性增大,对于收入不佳一方必然是非常不利的;冷静期期间夫妻双方是否还有继承对方遗产以及为重病一方签署手术文件;冷静期的实施是否会出现一方威胁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侵害等等问题。 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仍未完善的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实施似乎并不是一个谈得上“好”的举措。离婚冷静期当然也存在它的合理性,可以减少冲动离婚的案例以及让大众对于婚姻的选择有更慎重的考虑。但是在一项法律法规进行的时候,我们更需要关注到“双刃剑”中不利的一面,考虑到离婚冷静期会带来不利的方面积极完善立法,让离婚冷静期更加合理化才是长效之举。 婚姻的维持需要双方的努力,但夫妻双方也有在磨合后仍无法再一起而选择离婚的权力;对于离婚冷静期的制度需要更完善的立法、更具体的方案才能让更多人满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3e3c3a9e3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