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主要是因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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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主要是因为

什么?



导读:《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增加了离婚的难度,作为夫妻双方在登记离婚了之后存在三十天的考虑期限,如果一方不想离婚的话,那么是可以向民政部门撤回离婚的登记。

一、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争议主要是因为什么?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新增法条之一。之所以备受争议,是因为“离婚冷静期”增加了离婚难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离婚冷静期间任何一方后悔即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②没有出台相应的离婚冷静期间离婚当事人人身、财产保护机制;

③冷静期内不确定因素较多,可能会出现一方对原本达成的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况;

④因工作原因造成30天后本人无法亲自到场;




根据《民法典》(于202111日实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协议离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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