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科技创新人才战略的实施,更好地吸引和支持优秀人才投身我院知识创新工程建设,特设立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专用于资助申请者的科学研究项目,不得挪做其它用途。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基本条件为: 1.申请者应为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优秀奖的获得者; 2.申请者已毕业并已在中国科学院工作; 3. 申请时间应在申请者获奖五年以内(含获奖当年)。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我院新时期发展战略的需求,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性; 2.具有较大的理论或现实意义; 3.具备较好的实施基础。 三、资助年限和金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年限,自申请者获得资助项目批准开始,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申请项目的资助金额平均为40万元;中国科学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申请项目的资助金额平均为20万元;中国科学院院长优秀奖的获得者申请项目的资助金额平均为10万元。对于具有重要创新意义和良好应用前景的项目资助金额可适当增加。具体资助金额按申请项目的内容、申请资助金额预算和专项资金资助能力确定。 先后获得不同奖项的按最高资助金额资助,不累加资助。 四、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工作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 第八条 申请者根据有关要求填写《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院长奖获得者科研启动专项资金资助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并填写推荐意见后,报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第九条 《申请书》经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审核后,由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所在单位。 五、项目管理与总结 第十条 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负责项目的全程管理。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的检查与评估,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持,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资助资金必须接受所在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及审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33c11b1ba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