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目的 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产生安全事故并采取回收措施后,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追究。 3职责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追究食品安全事故责任遵循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品管部负责第一时间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真正原因。 生产部配合检查生产工作中是否存在生产环节漏洞。 行政部负责在确定事故责任人后,给予何种处罚的设定及公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地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生产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的。 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规定审核发布食品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5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给予责任人开除及一定惩罚处理; 情节极其严重、损害和影响非常大,已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6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死亡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0万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7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违反公司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位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领导不采纳相关部门及其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讨论人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对行政过错行为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承办人员在执行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8dfb5c944bcf84b9d528ea81c758f5f71f2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