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进尺、产量、验收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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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产量进尺验收管理规定

附件2编号:HY-JB-ZD-005-2011A



掘进工作面产量进尺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对掘进工作面进尺与煤量验收管理,坚持公平、正的原则,制定煤业子公司掘进工作面进尺与煤量验收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煤业子公司。



第二章 掘进进尺与煤量验收管理



第三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施工。

第四条 每月月末,总调度室牵头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对各煤业子公司掘进工作面进行测量验收,根据本月各掘进工作面掘进进尺与平均巷宽及平均巷高进行计算,按公司规定的煤质比重与回收率计算煤量,算方法(掘进进尺×平均巷宽×平均巷高×比重1.35×回收率95%)。

第五条 验收直线巷道时皮尺沿巷帮或巷中,曲线巷道沿巷中拉尺测量。 第六条 掘进巷道内的临时水仓、探水硐室、躲避硐室及绞车硐室的进尺折算成正常巷道断面进尺进行考核结算。

第七条 掘进巷道验收时从上月的收尺点至本月的成品巷道终点进行拉尺测量,并用油漆做好标记,杜绝预收进尺或结余进尺

第八 验收测量时,对掘进巷煤层内夹矸超出0.05米以上按夹矸计算。 第九条 验收测量巷宽、巷高每20米测一次,全巷测量后求出巷高和巷宽的平均值,并在终点用油漆划线写明验收时间(每验收三次,用导线点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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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产量进尺验收管理规定

第十条 掘进巷道验收时,严格按照掘进巷道质量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对巷道超出标准部分不计算煤量。对不合格巷道,不予验收,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每月从21日开始至25日,总调度室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及煤业子公司相关人员对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进尺及煤量验收。验收后总调度室统一出据验收汇总表,所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在验收汇总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月终总调度室根据验收表进行产量工资结算及进尺考核。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巷道,限期整改,整改的材料费与人工费由煤业子公司自己承担。逾期未完成,每超一天罚单位1000元。

第十三条 对擅自改动验收标点,罚技术科长1000元、调度室主任800元、分管领导500元。

第十四条 每月月末的验收总调度室通知后,相关部门必须按时参加,如有无故不参加者处罚部门负责人200元,并在次日早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验收时测量人员和记录人员有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处罚部门领导及责任人各1000元,并在次日早例会上通报批评。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集团总调度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2年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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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cffe2e4b35eefdc8d3332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