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葛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9.05.06 2019.05.06 长政〔2019〕14号 标准化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长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葛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政〔201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葛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6日 长葛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团体标准管理(试行)的通知》、《许昌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长葛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四条 标准化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1、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奖励100万元;建立全国、河南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河南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且标准已经批准发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 4、获得“国家AAAAA级、AAAA级、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5、承担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区、基地、单位)且通过验收取得证书的,奖励10万元;承担河南省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区、基地、单位)且通过验收取得证书的,奖励5万元; 6、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申报奖励时,要确保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 3、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会计信用、纳税信用、银行信用良好的; 4、近3年没有因标准化、税务、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的。 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奖励,要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化奖励申请书; 2、标准化奖励项目证书或文件; 3、申请单位成立的批文、纳税信用等级证明、银行诚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4、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统一组织一次奖励评选活动,财政部门根据评选结果在次年安排预算和拨付资金。 第八条 标准化奖励为主动申报制。由申请单位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文件等资料,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九条 标准化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申请奖励的标准必须是已经正式批准发布,申请时间与标准正式批准发布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且在标准化奖励项目期限内仅奖励一次。企业同时获得多项标准化奖励项目的,以最高奖励金额为准,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贴开展标准化工作中的经费投入及相关的技术研发、标准化人才的培训,地方重要标准的制定和标准化工作宣传。 第十一条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资质和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事项符合规定,并负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7555b59bb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