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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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促进限额以上

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拉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30

【字 号】拉政发[2014]135 【施行日期】201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

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拉政发〔2014135号)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商务局:

2014年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拉萨市人民政府 2014930

2014年全市促进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扩大消费,充分发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商贸流通业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鼓励我市商贸企业做强做大,加快推进全市商贸经济上台阶、上水平、上规模,促进全市商贸经济不断繁荣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现行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标准为: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


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奖励条件

(一)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必须在拉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统计部门报送相应报表;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必须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

(二)限额以上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商务、统计等部门的业务指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第五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奖励

(一)对当年被批准认定为新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1.新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 2.新纳入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鼓励原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加快发展速度,当年零售额比上年增长15%(含15%-20%(不含20%)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当年零售额比上年增长20%上(含20%)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鼓励原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不断做大规模,批发零售企业当年零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上年零售额的部分按照每500万元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5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零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上年零售额的部分按照每200万元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第二和第三项奖励可以兼得,新纳入限额以上企业当年纳入统计的零售额如符合第三项要求也享受奖励。

第六条 对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其统计报表报送率、及时率、准确率和基础性工作等方面达到要求,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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