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2.10 • 【字 号】舟政发[2010]11号 • 【施行日期】2010.02.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舟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内从事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 第三条 舟山市水务局为本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本市市区内节约用水工作以及城市供水管网通达范围内的农村节约用水管理工作。政府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业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舟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按本办法规定承办本市市区内城市节约用水的有关具体工作,并向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节水办根据国家和省定额用水标准,结合本市生产、生活用水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居民生活用水定额、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定期考核用水定额执行情况。 使用公共供水的工业和服务业以及其它相关行业,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市节水办,由市节水办依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核定。 第五条 本市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类管理。 对单位用户实行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相结合的制度。居民生活用水推行一户一表制,并实行阶梯式水价。 第六条 用水计划(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应当遵循。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001c94ba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