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件 浙越外发〔2016〕228号 关于印发《**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各学院(部): 现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学院 2016年12月23日 **学院校长(党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两创”、为地方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服务的积极性,并保证横向科研经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明确省级社科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教〔2016〕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从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委托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中取得的经费。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实行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出具票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由财务处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相关税费后直接开具票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符合免税条件的横向项目须先到科研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税务代理,再到财务处开具发票。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科研处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经费预算表》,并经审核后,由财务处制作《经费使用卡》,此卡由项目负责人持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09b8086f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c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