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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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知识创新对研究项目管理的要求,为保证本所科研人员能够严格按项目合同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出成果、出人才,全面提升研究所综合竞争实力,结合我所科研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是指由本所科研人员从国家各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中科院及本所申请或接受的各类纵向、横向科研任务。

第三条项目主管部门为科研计划处。

第二章立

第四条以科研任务书、合同、申请书、协议书等形式由国家各部委、中科院、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批准的项目,以及本所自行确定的项目,必须经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任务合同。

第五条科研项目签定合同后,均需向所科研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任务批准合同或协议书、委托书,以及项目论证材料(包括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文件各一份,并指定课题档案员,方可完成科研课题的立项并列入所内科研计划。本所科研人员作为协作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科研项目者,需提供对方单位出据的正式书面证明。

第六条参与外单位主持的课题,在所内原则上不再进行下一级子课题和经费分解。特殊情况可由所科研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共同协商进行适度分解。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已立项课题实行科研管理部门监督下的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享有聘用课题组成员、经费使用等权利,同时负有组织课题科研计划实施、保证科研合同顺利完成的责任。

第八条课题组长的产生

(1)项目一经确定,本着申请人优先的原则和以高质量完成项目为目的,由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2)所内分解课题,其组长由研究所科研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项目负责人共同确定。

(3)科研管理部门对课题组长有调整建议权。课题组成员一般应在3人以上。

第九条课题组长设定应该遵照项目正式批准的任务书和合同,原则上经




100万元及以下的课题,只设课题组长1人;经费在100万元以上的课题,可增设副组长1人,协助组长工作。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人即为唯一课题组长。

第十条课题负责人因公务(如短期出国等)离开岗位半年及以上时,要指定代理负责人;因某种原因无法完成课题计划的要更换负责人。特殊重大项目负责人的更换还须按程序报项目组织部门审批。在项目执行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科研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新立项的课题负责人。

第十一条在课题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调整课题负责人: (1)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研究无法进行或未按合同计划完成预期目标;

(2)课题组人员投入不到位,研究时间不能保证,致使课题研究质量显著下降;

(3)经费使用超出计划安排,不合理支出过大; (4)课题年度检查不合格者。

第十二条根据科研任务,考虑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来组成课题组,确保以科研任务带动学科建设与发展。

第十三条在本所就读的研究生、客座人员及办理返聘手续的退休人员均可成为课题组参加人员。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研究所所有项目均应提交课题年度科研实施计划,明确年度项目任务与预期成果、责任人、经费预算、档案员等,并将其列入年终课题检查内容。在分解任务的同时,明确经费额度。

第十五条科研管理部门对各类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实行年终检查制,必要时,可对课题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不同形式的抽样检查。

第十六条所有各类科研项目均应建立完整的科研档案,按计划提交“课题研究年度进展报告”(含论文、专利、中期评估及项目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本所各类科研课题经费均应纳入本所统一财务帐号,按国家、院有关规定以及本所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科研课题的经费收支均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入帐和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外拨经费及所内划转经费,应凭课题任务合同书、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使用。合同内无外拨经费安排的,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未经同意不予向所外划拨经费。

第二十条科研课题必须按科研计划合理、实际地制定年度经费预算,年度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对实际支出与预算发生严重不符者,所财务部门有权阻止其支出。




第六章结

第二十一条科研课题必须在结束任务半年内完成课题总结、财务决算、资料归档、成果登记等工作,并在准备好所需完整材料后,向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任务下达部门提出申请,由课题任务下达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或鉴定,由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结题通知,作为课题结束。

第二十二条科研课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需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研究室(中心、站)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所领导批准,并上报课题任务下达部门,按批复意见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科研成果一般包括原始数据资料(含图像、图件、照片)数据、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专利、图集、软件(含文字注释)、验收鉴定材料、奖励证明等。

第二十四条课题研究成果均为本所所有,任何个人或课题组均无权擅自处理。所有科研成果在课题结束后均按本所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归档,不得失散。对于材料不能全部归档或归档材料不全者给予相应的处罚。保密资料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际合作项目的科研成果要严格按国家和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所有课题结束后均应进行成果登记,重大项目或重要发明要申报奖励和专利。

第二十七条奖惩措施

1.所有科研任务取得的成果均按本所科研绩效奖励办法执行奖励。 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课题组全体人员(包括课题组长)岗位津贴三个月,过期不补:

1) 不按要求及时提供所有归档材料的; 2) 不按时提交年度科研计划的。

3) 课题执行出现重大问题或课题组年度检查(含抽查)不合格者;

4) 年度课题经费决算与经费预算严重不符者。

3.课题下达部门组织的中期评估未通过者,调整课题负责人,扣回相应待遇;不按时结题或验收(鉴定)未通过者,取消该项目研究期间相关的待遇,重新考虑聘任岗位。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未尽事宜请参照国家和地方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计划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f51c52a27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21.html